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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公布 明年开始享受新假日


2007年12月17日 11:38


  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未休年假单位付三倍日工资

  据新华社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指出,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与可休假期限

  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满20年年休假15天

  5类情形不享受带薪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探亲假不冲抵年休假。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编辑:陈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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