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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管理新规定:明起实施普通护照办证时限为15天


2007年12月14日 12:21

  中新海南网12月14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记者从13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文昌召开的进一步贯彻执行《护照法》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贯彻落实今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护照法》,公安部将于2007年12月15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及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普通护照办证时限为15天。

  据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龙章安处长介绍,新实施的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规定体现了四个特点:一是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一次性告知义务内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群众出入境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二是缩短了普通护照办证时限,在原有办证时限为1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变更办证时限为15天,不能超时,增加了5天时限的急事急办服务;三是取消补办普通护照登报声明作废和三个月内不予受理补发申请的规定,为公民补办提供便利;四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据了解,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从严面见申请人的规定,他人不能代为办理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申请,防止不准出境人员以及其他不法人员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防止办理“人情”证、“关系”证和“问题”证。(记者黄晓华;通讯员宋洪涛、陈炜森)

编辑:陈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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