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旅行社擅改行程最高将罚50万元
2007年11月28日 18:06
如果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昨日起至12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不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和领队证。
作者:李天际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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