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新《证券法》提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从而规范融资融券合同签订双方即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中国证券报/资料整理:申屠青南)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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