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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新增不予资助的规定
2008年05月08日 08:28

  中新海南网5月7日电(陈少婷)今天下午,在海南省科技厅举行了海南省第四届科技活动月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获悉,《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调整后,新增了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不予资助的规定。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毛阅明在会上表示,调整后的《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将专利费用资助调整为,按从专利申请到授权实际缴费核定,也包括委托专利代理的费用在内,发明专利每件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不超过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由600元,调整为不超过1000元。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不予资助的规定,即对实用新型中提交内容明显相同或者抄袭他人专利申请,造成重复授权的,经报中国专利局同意后不予资助。

  海南省第四届科技活动月将于5月8日至31日举办,届时将有54项省级科技宣传活动开展。(完)

  
编辑:付美斌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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