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网4月28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记者从儋州市人民法院获悉,儋州某燃气有限公司一男子张学瑞因涉嫌职务侵占2007年被逮捕。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学瑞的罪行并于2008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1日,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张学瑞虚报注册资本272万元及挪用资金25万元归个人使用,作出一审判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张学瑞被捕前是儋州畅通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儋州市军屯商业街。2003年7月15日,儋州中油畅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决定将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张学瑞以股东身份占24%股份,应出资240万元,股东黄某、郭某等6人共占16%股份,应出资160万元。
为了达到不出资而又能顺利取得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注册登记,张学瑞与他人串通,于2003年8月5日通过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帐户借用85万元转账进入畅通公司开立在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环岛分理处银行帐户,冒充作为股东黄某的出资;同日又通过海口某商行帐户借用187万元,分成112万元、3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转账进入畅通公司上述同一账户内,冒充作为他与另外5名股东的出资,并于当天取得银行的资信证明,当天通过海南中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取得了272万元的验资报告。第二天,那85万元和187万元分别被转回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和海口某商行。
2004年3月10日,张学瑞代表畅通公司与天津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鉴订设备销售合同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畅通公司转让10%股份,换取天津公司150万元人民币等值设备。然而,张学瑞却迟迟不履行10%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转而提出以自己6%股权顶抵等值设备款90万元,遭到天津公司法人代表的拒绝。
2004年7月26日、28日,张学瑞先后向畅通公司借款2万元和9万元,之后又指使他人从畅通公司借款或支取现金交给他。直至2004年8月23日为止,张学瑞先后向畅通公司借款共计2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私用及转借给朋友作为购房款。
2004年8月20日,张学瑞先指使畅通公司财务虚拟一张预付金额为25万元的设备预付款申请单后,再以一张伪造天津公司法人代表2004年8月23日收到畅通公司25万元设备预付款收据入账,冲销其上述五次向畅通公司的借款25万元。
法院认为,张学瑞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挪用资金罪,因此做出以上判决。
作者:郑邦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