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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上诉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2008年04月09日 08:22

  说“从无期改5年,许霆应当知足”,这种比较缺乏可靠的前提。从原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相对而言,当然是大幅度减轻刑罚。但从“许霆案”的事实本身来看,5年有期徒刑似乎与公众宽悯的预期也有差距。

  “许霆案”10天的上诉期限将至,据4月8日《信息时报》报道,许霆此前当庭表示不上诉的态度已现松动,他开始考虑上诉,并亲手写了一份上诉书,但还没有最终决定是否签字交给法院。可有专家却认为上诉已没有用了,“许霆应该知足了,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给了他一个重生的机会。”

  在最后上诉期限之前,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将决定着这宗案件能否立见分晓:如果选择上诉,此案还将继续处于结果待定状态;如果放弃上诉,则上诉期满的同时意味着一审判决开始生效,这起一度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渐将退出公众视线。

  刑事案件的上诉,既无诉讼费的经济代价,又有“上诉不加刑”的机制保障,在没有公诉机关抗诉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于当事人而言,最差的结果将是维持原判。相反,如果错过上诉期,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才不服判决的,则只有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司法纠错机制,其启动并不是必然的,而此前上诉程序的启动则是以当事人的诉讼意志为转移的。因此综合考量,对于当事人来说,上诉可以成为一个没有风险的选择。

  求生避苦是人之天性,应当得到尊重。上诉更是被告人的绝对权利,同样理应得到维护。事实上,说“从无期改5年,许霆应当知足”,这种比较缺乏可靠的前提。从原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相对而言,当然是大幅度减轻刑罚。但从“许霆案”的事实本身来看,5年有期徒刑似乎与公众宽悯的预期也有差距。更重要的是,如果原来的无期徒刑被认为是畸重而有必要改判,那么它就应当被完全摒弃;在衡量刑罚的合理程度时,只能从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能以原来的无期徒刑作为某种“值得庆幸”的参照,进而用来奉劝当事人知足弃诉。更何况在有罪判决生效前,当事人在法律上根本就是清白无罪之身。因此,许霆即使上诉,也绝非不知足,而是件非常正常的事情。

  当然,当事人的命运有无转机,最终决定在二审法院手中。尊重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不仅是社会公众的法律义务,更是二审法院的分内之事。这不仅体现在接受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及时启动二审等程序环节,更体现在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案件。

  从二审判决的结果来看,即使许霆最终仍被认定为有罪,也不意味着等候他的只是牢狱生活。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二审法院可以选择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不必收监执行;或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免予刑事处罚并视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总之,对于许霆这样一个打工青年,无论是从司法对他的个人关怀还是犯罪行为矫治的成本收益率来说,在所有的选择中,收监执行都似乎是一个应当力争避免的下策。

  来源:新京报

  作者:江渚上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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