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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 试用有新规:见习和试用只能择一


2008年04月05日 09:04

  中新海南网4月5日电 据商旅报报道,省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为难”大学生不合法

  “我明明大学毕业了,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自己喜欢的工作,没想单位却要求我上岗前先要实习3个月。”今天上午,本报读者宋小姐向记者讲述了她求职路上遇到的苦恼。

  大学生应聘工作被要求实习

  据宋小姐介绍,她去年在省内一高校毕业,过完年后才来海南找工作,不久前通过层层筛选,一家公司最终决定录用她,聘用她到公司任行政助理,但条件却是先实习3个月,然后再正常招录。“假如实习3个月后,再试用两三个月,那我即使干了半年在公司都还算不上一个正式员工?”

  记者在省内人才市场的各届现场招聘会上,也不时见到有企业打出招聘实习岗位的信息。而据记者了解,在当前依然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有的大学毕业生面对心仪的大公司或喜欢的工作岗位,即使单位给出先实习的条件,也往往先应承下来,努力工作,盼望着自己早日转正成为单位一名正式员工。

  那么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叫其先实习?针对求职者找工可能遇到的实习、见习及试用期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

  一旦毕业就无需“实习”

  据介绍,实习是指学生在还没有毕业时,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一种劳动关系。因为学生还没有毕业,所以其人事关系仍然归属于学校,因此用人单位所需要负责的方面很少,仅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且在学生完成实习后发放实习证明。当然,用人单位也需要保证学生在实习期的人身安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无需给实习生上任何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福利。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现实职场中,一些用人单位会无故延长实习期限,比如学生已经毕业,但用人单位仍要求学生以“实习生”的身份继续工作,这是不合法的,他指出,学生一旦离开学校,就不存在“实习”这个概念了。对此,求职者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干脆炒掉这样的单位别处谋职。

  见习期和试用期只能择一

  也有单位在招录一些技术性岗位上约定见习期,这实际上也等于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有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位负责人指出,在试用期开始之前,用人单位就需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同时以后产生纠纷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其次,试用期开始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很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为劳动者办理是不合法的。

  这位负责人还特别提醒劳动者,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不相容的,即毕业生在参加工作时,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约定见习期,那么就没有试用期。(谢大强)


  
编辑:付美斌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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