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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首次启动死刑案件司法救助 救助金额八千


2008年03月20日 17:22

  中新海南网3月20日电(付美斌)3月20日下午,海南文昌一死刑案件被害人黄林家属在省高院领到了司法救助金8000元。这是海南省高院自去年8月出台《关于对死刑案件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害方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试行)》后,首次启动这一救助机制。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介绍,目前海南法院司法救助的范围还仅限于死刑案件的被害方。死刑案件中,被害人死亡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负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的,或有其他急需救助情形的,在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当事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向一审法院提交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一审法院审查同意的,向省高院提交同意予以司法救助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由省高院向被害方发放救助款,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一个案件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司法救助。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急需救助的,也可以自行向高院提交予以司法救助的书面报告。

  据了解,该案被害人黄林生前在文昌市翁田镇龙的一个瓜园做管工,2006年4月10日晚,黄林与林少青(现已被执行死刑)发生口角争执,随后林少青纠集吉清、吉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黄林殴打、猛刺数刀,同时将上前阻拦的民工黄某刺成重伤,黄林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黄林的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该案三被告人共赔偿6万多元。现林少青已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余两被告人也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黄林死后,留下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其妻子在外地打工,家中还有70多岁的老母亲,一家人的生活非常艰难,两个孩子的上学费用也成了问题。

  今年1月,黄林的妻子、两个孩子和母亲向该案一审法院海南中院提出了书面申请,经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海南中院审查,省高院刑庭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领导批准,决定依照上述《规定》予以救助,一次性给予人民币8000元。


  
编辑:付美斌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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