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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支持“当场击毙”横幅


2008年03月20日 11:10

  继去年8月份海口警方在街头挂出“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宣传横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之后,近期,内容为“严打‘两抢一盗’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的横幅也出现在西安街头。虽然警方未解释横幅的用意,但绝大多数人对悬挂此横幅都表示支持。(3月19日《华商报》)

  一贯以来,不论是有关“当场击毙”的横幅,还是有关“当场击毙”的案例,其争论都没有停息过。现在,市民中绝大多数人对悬挂此横幅表示支持,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视为是民意的取向,执法部门就为与市民群众产生强烈的“共鸣”,而对“抢劫拒捕者”采用极端的手法——“当场击毙”呢?

  显然不能!诚然,执法机关及民警想民众所想,急民众所急,对被抢被盗的市民极其同情,对“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有伏之而后快的心理感受,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手持枪械的执法人员,依据的是法律,信奉的是原则,任何出于执法者内心所动的情绪化因素都是不应该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发生“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时,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发生“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情形时,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法律规定的“可使用武器”,并非打击抢劫者的必须性行为,法律更没有明确“当场击毙”,民警先发制人是应该理性的,可选择的。“当场击毙”不是一种良策,更不是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也是出现在西安警方身上的一次经历,应该记忆犹新。2006年10月24日,惠安派出所民警在抓捕数名盗窃汽车柴油的窃贼时遭拒捕,两民警向盗贼开的车连开数枪,一窃贼当场被击毙。当时引发了市民的争议,两名开枪民警接受了检察机关调查(2006年10月26日《天府早报》)。或许警方的宣传横幅,只是为了吓唬和震慑两盗一抢的嫌疑犯,尽管如此,警方也不应该引火烧身,人为制造的恐怖气氛,不仅为可能引起的当场击毙事实制造不利于自身工作的舆论,两盗一抢嫌疑犯也不会因受惊吓而停止作案。

  来源:中国网/卞广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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