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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赔偿一分钱都是法律之耻


2008年03月17日 10:53

  “南京彭宇撞人案”一审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徐寿兰老太45876元,后原被告双方不服,提出上诉。承办此案的南京中院在二审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可是结果却秘而不宣,据报道此事的成都晚报记者从其它渠道获悉,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徐寿兰老太1万余元。(3月16日《成都晚报》)

  该案一审是“糊涂官判糊涂案”,判决书通篇讲的都是“常理”、“情理”,而不是法理,就已经留下笑柄,广遭诟病。二审又来一个“和稀泥”:“调解”、“撤诉”、“和解”等字眼,浓烈的人为痕迹,稀释了法律色彩。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和解,只是让对此案期盼已久的人们倍感失望,同时不解,在事件中做了好事却要赔偿1万余元的彭宇真会对处理结果感到满意吗?

  站在彭宇的角度考虑一下,在二审中,他所面对的不仅是和他一样有着对等民事主体的徐寿兰老太,还有一个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法院。现在,彭宇对结果的满意,恐怕只是迫于法院的强大压力而作出的一种让步。

  应当承认,二审法院做了大量工作,但最终只是在数字上减少一些彭宇的负担,其它和一审判决并没什么两样,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没什么变化。他们把一个烫手山芋又扔给了社会,把一个“遇人摔倒扶还是不扶”的两难道德选择又交给了民众。从这个意义上说,二审法院没有担当起匡正时弊,引领时尚的社会责任,这一案例无疑给文明的生态环境带来重创,似乎在从反面警省人们,做好事前,首先看一看社会的道德环境,想一想要负的法律责任,算一算该赔的经济损失。

  由于彭宇案已经成为一桩社会公案,倍受公众关注,因此将最终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既能体现法律公平,反映程序正义,又能给民众的道德选择带来正向效应,当是一举多得的好事,而将案件处理结果藏着掖着,并不是明知之举。

  我们不能接受一审的糊涂判决,也不能接受二审调解得来的表面和谐,我们要一个明明白白的结果:彭宇助人无错,若要担责赔钱,请先拿出证据,否则,哪怕赔偿一分钱,都是法律之耻。[叶传龙]

  来源:红网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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