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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涉食品领域占了6席


2008年03月14日 08:27

  中新海南网3月14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省工商局公布了2007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涉及食品领域案例占了6席。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与往年不同的是,去年工商部门重点查处食品类案件,十大案例中涉及食品的占了6个。由于这些案例主要发生在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特殊规定之前,罚款数额相对保守,数额一般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2008年食品出现问题,罚款额将不低于5万元。此外,从曝光的案例来看,还涉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商业贿赂等领域,案例涉及范围进一步扩大。

  低价收购假洋酒冒充真洋酒高价出售、明知道是冒牌食用油还为造假者运输销售、收购不合格老母猪私自屠宰出售、无生产许可证竟然擅自生产销售果饯等案件的公布,使“质量门”事件升级,为社会敲响了警钟。

  2007年8月16日,当事人许宇全从瓜菜收购商韩立宏处,以每包11.5元的价格,赊款购进侵犯“诚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洛阳市诚研种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诚研”洛椒超越98A炮椒种子2000包。至2007年9月17日案发之日止,许宇全以每包15元的价格,将187包冒牌“诚研”洛椒超越98A炮椒种子赊款销售给符致铭等10名菜农。

  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诚研”洛椒超越98A炮椒种子1813包,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07年4月4日,根据举报,海口工商局在海口市海秀乡新村工业区某食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林东楷无证生产蜜枣、提子,有多名工人正在分装大量糖果品。现场检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蜜枣、糖果无法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经查,当事人擅自销售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糖果和蜜枣,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责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2007年8月20日,三亚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王陆军在经营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为诱引旅行社带游客上门消费,按每人20-40元的人头费和游客购物款29%以下的回扣现场支付给旅行社。自2007年7月31日至8月20日止,共支付了包括特区国旅、国航等5家旅行社7辆次旅游车的人头费和购物回扣共计6810元,其中人头费5030元,购物回扣1780元。

  三亚工商局依据和比照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消费账单

  服务企业以信函形式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凭证,是一种规范的、正式的消费单据,是一种金融、保险、通信和公共事业等行业机构,委托邮政部门以消费者为寄递对象,将客户的消费经济结算等商务信息,以对账单、通知单等形式制作成信函,通过邮政部门按消费者名址投递,定期告知的业务。

  见单付费,是国际通行的消费方式,也是消费者的权利之一。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餐馆消费后,大多数人会在付账前要求服务员提供用餐消费账单进行“审查”。即便是这样的当场审查,也经常会发现有被多算、多记的现象发生。

  然而,目前我省800万人中每月账单量不足35万件,人均每月账单量不到0.1件,有65%的消费者从未收到过消费账单和享有被告知服务。也就是说,有超过六成的消费者在消费当中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知情权。

  以上是记者3月12日从省消费者委员会和省邮政公司联合召开的3·15“消费与责任”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消费账单得自己去查

  市民李女士常对家里的固定电话消费不太明白。有一次,她发现家里的固定电话费突然飙升到几千元,她打了好几个电话查询原因,但还是搞不太清楚。

  李女士往营业厅跑了几趟后,才弄清楚原来自己的几千元话费是因为孩子上网花费的。“如果运营服务商定期给我邮寄家里的话费账单的话,我就不用跑那么多冤枉路了。”李女士认为,账单函件,是对消费者明白消费的一个交代。

  消费账单涉及领域广

  据介绍,在发达国家,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消费账单。新加坡每户每月最少收到20份账单,包括电力、电信、货币基金、银行、保险、汽车贷款等。

  但在海南,月均账单制作量只有不足35万件,其涉及的范围也极其狭窄,很多与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企业都没有及时提供账单。

  两年前从深圳来海南工作的吴先生说,有一天,他家里莫名其妙就停电了,一查,原来他欠费了。

  “如果电力公司能够定期给我邮寄消费账单的话,我将会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及时将钱交上,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尴尬了。”他说。

  消费者应享有知情权

  许多消费者都希望收到消费账单,但为何这种需求却得不到满足呢?

  业内人士介绍说,一方面除了个别企业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提供消费账单外,很多情况是经营者为减少成本、回避责任,而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不主动索要消费账单,糊涂消费,也间接导致了服务商的轻慢。

  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郑顺德说,账单也是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凭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

  郑顺德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账单是一种义务。(记者程娇 韩冰)


  
编辑:付美斌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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