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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恋”岂能用法来推?


2008年03月07日 10:40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赤峰学院副院长郭丽虹副教授提出,在目前我国人口性别比例有进一步失衡的“远虑”之下,必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修改为男女相同或女大于男,打破婚姻组合中男大女小的传统观念,鼓励适婚男女以“姐弟恋”(有的叫“姐弟配”)的模式组建美满的婚姻生活。(3月6日《羊城晚报》)

  郭丽虹代表所以提出这个建议,有两点考虑:一是“兄妹”式让女性寡居时间延长。她认为,若建立“兄妹”式的家庭,则夫妻同时生存的时间会缩短,必然会有更多的老年女性寡居,寡居时间也会延长。如能引导人们择偶时选择“姐弟恋”,则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改善。二是,变择偶年龄标准为女大于男,不但可减少大龄未婚女性,又能防范20岁以下男多于女所带来的问题,一举两得。

  应该说,这个建议的用意不错,对婚姻家庭对社会发展都有积极作用。但因此就修改《婚姻法》,要用法去强制,实在欠考虑,甚至荒唐可笑。因而我觉得这个建议有点标新立异。

  “姐弟恋”、“兄妹恋”与法何干?郭丽虹认为,现行《婚姻法》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对择偶时的年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认为“大多会做出男大女小的选择”,“这个观念不改变,在人口性别比例失衡情况加剧的未来,将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在法律上对最低结婚年龄不宜作出这种‘兄妹’式的规定”。显然,这是对《婚姻法》限制结婚年龄规定的误解或者曲解。

  众所周知,《婚姻法》只是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人口状况、人身体心理成熟情况等等因素,对结婚做出最低年龄限制,而规定“最低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对普遍意义上的适婚男女而言的,并非针对具体婚恋对象,换言之,只要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就具备了法定的结婚年龄,至于谁大于谁不是法律管的范畴,郭丽虹从哪能看出是“兄妹”式的规定呢?

  “姐弟恋”也好,“兄妹恋”也罢,都是恋人双方自愿的事情,有必要用法律做明文规定去干涉吗?退一步说,即使有规定,能干涉得了吗?至于郭丽虹认为,“姐弟式”婚姻,也将有利于女性地位的提高的说法,更是不靠谱。女性地位的高与低,取决于是否真正享有合法权益,与年龄大与小有何关系?

  不论是“姐弟恋”,还是“兄妹恋”,确实都有个观念问题,想办法改变人们不正当的婚姻观念,很有必要,但因为要改变传统观念就要修改法律似乎并不必要。转变观念要靠循循善诱地引导,需要慢功夫。而法律带有强制性,能用法律去强制解决观念问题吗?

  去年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建议把“妇女节”改为“女人节”,遭到一片质疑声。今年这个用修改《婚姻法》来强制“姐弟恋”,恐怕也会是相同的命运。(董宏达)

  来源:东方网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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