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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港”不承认分公司员工 15名农民工讨身份


2008年02月29日 11:38

  中新海南网2月29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我们是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老职工了,可集团不仅不给我们办社保,连我们过去的职工身份也不认。”为此,已与海口港集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15名农民工,将该集团告上了法庭。日前,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15名农民工分别讨回了被“海口港”被克扣了2至4年的工龄。公司从没为他们办社保

  15名农民工称,他们大多来自四川、重庆等地,1988年至1996年间先后到“海口港”上班,主要在该集团下属的第一港埠公司、第二港埠公司从事货物装卸等工作。他们当中,有的与公司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有的没签劳动合同,有的虽有劳动合同但过期后没有续签。

  “虽然劳动合同并不完善,但我们一直在岗位上工作。”15名农民工称,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他们就是“海口港”的合法员工,公司就应当为他们交社保费,但是公司一直未依法为他们缴纳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共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费。

  直到2005年12月31日,因为与各自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15人在办理续签手续时,要求公司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但公司不仅不同意,而且对他们在1998年以前与公司已经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拒不承认。

  为维护自身劳动权益,2006年上半年,15名农民工提请劳动仲裁。因双方对仲裁裁决都不服,纠纷诉至法院。分公司员工不是集团员工?

  15名农民工的代理人称,1996年5月,海口港集团下属公司与承包队签的合同中要求,装卸工人要无条件受该公司的生产安排和指挥、工资由该公司发放等。这个承包合同表明,15名农民工实际上已经是海口港集团下属公司的员工。

  “分公司的员工,也就是集团公司的员工”,该代理人同时认为,海口港集团公司是由海口港第一港埠公司、海口港第二港埠公司等下属公司合并成立的,而这些下属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应当由“海口港”对其下属公司的员工承担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第一港埠公司、第二港埠公司是“海口港”集团公司的分公司这一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15农民工,均获经济补偿

  经一审二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海口港集团公司在其成立以前,与15名农民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海口港集团的下属公司1996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终止与15名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这表明该公司此前已与15名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15名员工中,除1994年以后才进入海口港第一、第二港埠公司工作的员工,均被终审认定自1994年2月海口港集团公司成立之日起,便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直到2005年12月与公司解约,都是“海口港”的员工。

  基于以上事实,15名农民工终审还分别获得了“海口港”1万多元至2万多元的经济补偿。

  作者:岳嵬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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