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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垦总局近日出台24条规定规范垦区土地流转


2008年02月10日 09:56

  中新海南网2月10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省农垦总局最近通过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流转的规定》,旨在规范垦区土地流转,实现农垦企业利益最大化。

  《海南省农垦总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流转的规定》共分七章二十四条,对垦区农业用地对外出租、发包、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项目合作开发、土地抵押、土地流转的审批、土地收益和管理使用、违反土地使用权对外流转规定的处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强调,未经省农垦总局批准,农场等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流转土地。

  垦区新出台的《规定》中明确,对未经省农垦总局批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按调整价格方式进行处置;对垦区一些单位擅自与合作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将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处置;对那些明显违法违规的,要中止合同,收回土地。

  在土地清理中,将以三亚为中心进行试点,然后分类指导,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那些严重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将严肃处理。

  省农垦总局有关人士指出,在目前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和农垦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出台这样的规定十分必要,将纠正过去一些不规范行为,并保证农垦企业利益最大化

  作者:孙乐明 易家凡


  
编辑:付美斌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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