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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有七处可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将被按规定处理


2008年02月04日 09:49

  中新海南网2月4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据海口市人民政府今天发布的有关通告,春节、元宵期间,市民、游客可以在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助兴,但必须在政府限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对违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定时间、地点燃放

  据了解,海口城市建成区这次划定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有7处,它们包括:西海岸观海台、西秀海滩、假日海滩、龙昆南路南端迎宾大道样板街、白沙门阳光海滩、新埠岛新世界花园北边空地、府城北官村北侧与国兴西路琼山西侧之间。

  限定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为:2008年2月6日(除夕)、2月7日(初一)、2月21日(元宵)全天;2月8日(初二)至2月12日(初六)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2时。

  烟花直径须小于7.62cm

  用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将由海口市供销社在指定燃放地点统一销售。

  据要求,燃放的烟花爆竹只能在现场指定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直径须小于7.62cm。

  市民、游客不得自行携带烟花爆竹到燃放现场。在现场购买的烟花爆竹,必须全部燃放,不准携带烟花爆竹离开燃放点。观看燃放烟花距离不少于100米。

  售烟花爆竹只许在城郊

  海口市政府强调,未成年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据要求,海口市非建成区以下区域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如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

  作者:卓上雄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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