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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换肾一波三折的典型意义


2008年01月14日 08:59

  前些日子,何一文、何志刚两个不同家庭交叉换肾移植被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拒绝后,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为他们交叉换肾成功,由何一文的父亲何大兵捐肾给何志刚,而何志刚的表兄弟史道红捐肾给何一文。昨天卫生部表示,将介入调查该医院的行为是否合法,调查后将依法做出处理。

  我觉得无论调查结果如何,此病例都可以成为中国医疗史和医学伦理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值得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体味和借鉴。

  其一,该病例反映了实践中对法律条例和医学伦理的解读和实施有较大的差异。此前,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比1的票数否决了他们的交叉换肾。然而,仅仅两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就全票通过交叉换肾手术,并成功实施。而两家医院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一样的,即《器官移植条例》。

  笔者认为,对交叉换肾存在不同伦理裁决,并不能成为指责医方的理由,也可能不牵涉好与坏,或好与更好的伦理选择,但却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对同一法规和伦理原则有比较一致的解读,二是如何更倾向于以人的健康和生命作为终极判断标准。而其他三个原则(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社会公益性;公平)应当从属于这个终极价值。

  其二,有关患者的知情权。实际上,患者对此类交叉器官移植是否完全知情也制约着这一手术能否进行。例如,目前国外肾移植的一年存活率为90%以上,5年存活率为50%~80%,平均存活率60%,而国内的存活率低于60%。美国有1%的活体供肾者10-20年后自己肾功能衰竭,受者10年后有一半人肾功能衰竭。而且,也有文献表明,肾病患者血液透析的治疗方案,在生活质量、寿命等方面,并不比器官移植差。这些情况不仅医生要据之加以权衡,而且必须告诉交叉换肾的四方及其家庭,取得一致的意见后才有可能实施。

  不知这些情况医院是否都告知了病人,如果告知,而一家医院拒绝病人,另一家医院却接受患者,就涉及此病例的第三点,即医方的选择权。也许相当多的人会认为,在治病救人上医院和医生不应当有选择权。但从专业角度看,如果医方不具备金刚钻而揽了瓷器活,这也是一种重大的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与无照行医也差不多。所以,从专业角度说,医方有权利告诉病人———我没有这个能耐,你们还是另请高明吧。

  交叉换肾更交织了善后问题。例如,五年后这两个换肾者很可能有一个出问题,另一个是好的,到时两家人能否保持心理平衡?失败的那家会否责怪另一家给的肾不好,而要求经济赔偿?万一同一个家庭的捐肾者和受捐者都出“问题”,他们还能像现在说的那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吗?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出现问题,两家都向医院索赔,医方如何应对?

  因此,这个病案再次提出现实中一个普遍性问题:如何让医方在面对病人时,能最大限度从挽救病人和专业角度出发,而不是考虑以后如何全身而退。这显然不是医方一家就能解决的。

  作者:张田勘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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