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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不是人大出面要求县长道歉


2008年01月08日 11:15

  “追县长签字被拘留”事件,终于有了一个看似圆满的结局。近日,榆林市委书记周一波出面,决定撤销对校长的处分,并要求绥德县县长、公安局长、教育局长向绥德职业中学校长高勇道歉,县长向市委写出书面检查,承诺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校长。(《华商报》1月6日)

  出面要求县长道歉的市委书记,在整个道歉过程说了一句颇耐人寻味的话,“下级对上级的权力应有约束,不能看领导眼色行事,对讨好上级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应该说,在这起“追县长签字被拘留”事件中,没有作为下级部门的教育局和公安局对县长这一上级的讨好,事情也不至于闹到校长受处分、遭拘留的地步,因为整个事件中下级部门时时都有揣摩领导意图的倾向。

  但市委书记提出的下级不能看领导眼色行事的要求,在实践中究竟有多大的可行性,却很值得怀疑。但凡上下级领导关系,讲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服从关系,即所谓令行禁止。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论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还是由于趋利避害的本性,下级看上级眼色行事,从来都是行政体制中的一个颠覆不破的“潜规则”,即便是在法治昌明的社会中也是如此。

  从前倨后恭的态度变化中,可以看出促使县长道歉的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动力,是市委书记的“出面要求”,而不是他内心的道德自觉,他所忌惮的并不是舆论和道德的压力,而是上级领导的“眼色”。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县长道歉了,但道歉的动力来源却难尽如人意。既然他今天可以看领导的“眼色”道歉,明天同样可以看领导的“眼色”傲慢。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是当地人大出面要求县长道歉?

  仅就县长和校长的冲突来说,很难说县长在法律上有怎样的过错,所以要求他道歉的理由,只能是为官者的伦理自觉。之所以官员要具备高于一般人的道德修养,是因为在民主政治之下,官员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和普通人等量齐观,换来的是民众通过代议机构对官员的问责甚至罢免。

  也就是说,官员固然可以不道歉,但人大代表通过这些“不道歉”的事实,足以对官员的道德水准产生“信任危机”,一个得不到选民信任的官员,其仕途自然会受到致命影响。所以出于自利的考虑,官员理应是“该道歉时就道歉”。

  人大有权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甚至罢免,这一点在民主政治下尤其重要,囿于时间和精力限制,一级人大不可能对同级政府的所有官员都做到问责监督,但由于行政机构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人大对所有官员的监督,其实都是通过对“行政首长”的问责来实现的。“行政首长”在受问责甚至被罢免的压力之下,自然会按照人大对自己的要求来要求自己的下属官员,从而实现民意代表能够真正监督起所有官员。

  而一旦没有人大对“行政首长”的监督和制约,下级看领导眼色行事就是行政体制致命的制度缺陷,因为不受约束的“行政首长”只需要看上一级领导“眼色”行事,对民负责只是一句空话。(志灵)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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