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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吐出练功券,银行该不该判刑


2008年01月07日 10:49

  1月2日,家住乌鲁木齐的70岁的老人胡得音木拜尔地·依明从银行ATM机中取出了一张“绿色钞票”,以为是新版人民币。后经辨认,是一张银行工作人员练习点钞时所用的练功券。银行核实后,为老人更换了100元钱,并向老人道了歉。(据1月5日《新疆都市报》报道)

  ATM,这简单的三个英文字母,在最近一段时间热得发烫,由“许霆案”引发的围绕在ATM机上以何种方式取款可能带来何种后果的讨论至今滔滔不绝,讨论高度上至法律下至道德,讨论人群上至法庭下至草野。同时,“许霆案”也引发了媒体史无前例的挖掘ATM机“事故”类新闻的热情,ATM机“吐”练功券即是ATM机话题泛起下不小心撞到舆论枪口的一个小小社会新闻。

  在ATM机里误装了一张练功券,在咱们固有的思维里,原本算不了什么大事,反正银行也给老人做了更换并道歉了。所谓人无完人,谁都有疏忽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也是人,稍微马虎一点出了点小错也在情理之中。更何况机器毕竟是机器,ATM机在“吃”了这张练功券后也没那份智商能主动“好心的”不把它吐出来。

  但是,我们按照“许霆案”中,许霆因利用ATM机故障多取人民币一审被判无期的“司法精神”重新审视这个事情的时候,发现ATM机“吐”练功券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新闻。因为练功券是作为并等同于一张100元人民币被“吐”出来的,也就是说练功券在实际上应该并可以被认同为一张假币。从法治意义上来说,银行诉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盗窃金融机构”既然能成立,那么,ATM机作为“金融机构”这一主体因为自身故障或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使用假币的违法事实也必然是成立的。由此而言,银行仅仅道歉是不够的。

  我国《刑法》第172条对假币使用罪有明确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有相应的刑罚。《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明文规定持有和使用假币都是违法的,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天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刑罚。虽然衡量持有假币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持有者是否明知是假币,但银行能不知道练功券不是人民币吗?你可以说是工作人员失误行为,但在法律上失误也是要担责的。当然,只相当于100元人民币的这张练功券还够不上让“持有者”、“使用者”(支付给储户)ATM机判刑坐牢,但却仍不该逃脱行政处罚。

  自然,ATM机作为口不能语的“金融机构”的机器实体来说,是不能受罚也不能被拘留的,但它有监管者银行啊!既然能为ATM机出头起诉许霆,自然也能为ATM机挺身受罚,如此才是法治时代“人人平等”的司法本义!

  其实,在网络上搜索,ATM机“吐”出假币或疑似“吐”出假币的新闻也不少。那么进一步而言,既然有一张“假币”可以当真币被ATM机“吐”给储户,理论上可以得出ATM机(或部分ATM机)的验钞功能有问题的结果,也是可以“吐”出许多假币的。一旦某家银行的某台ATM机向储户吐出许多假币,那么依照“许霆案”中的“司法精神”,我们不知道可以推导出什么结果来?

  作者:张成才

  来源:红网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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