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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县长”没有为自己辩解的余地


2008年01月03日 11:25

  陕西省绥德县“校长追县长签字被拘事件”经媒体曝光之后,引发舆论巨大反响。本报也于2007年12月30日发表社评《县长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分析了县长崔博行为的失当和以“妨害公务”罪对县职业中学校长高勇实施行政拘留于法无据。

  或许是迫于舆论压力,绥德县长崔博接受记者采访,对其事发经过进行了“还原”;直接当事的绥德县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也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了事发当时及事后处理的经过。综合各方提供的情况,我们大致可以“还原”出以下的几项事实:其一,在没有时间仔细审读文件的情况下,崔县长拒绝马上签字并无过错;其二,高校长在整个“追着签字”的过程中,确有失当之处;其三,事发当日,高校长便在教育局领导的要求和“陪同”之下,上门向崔县长道歉,崔县长也接受了他的道歉;其四,事后由教育局、公安局分别对高校长做出的撤职、拘留处分,不是出自崔县长的授意,他甚至曾经表示,对高校长的处理,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

  经此一番梳理,崔县长的蛮横形象似乎确实有所缓解,被网友戏称的“2007年最牛县长”似乎也可就此“摘帽”。

  但我们不得不指出,此番梳理、还原,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崔县长的蛮横形象,但于舆论对其行为的批评、质疑,并无实质的缓解。因为一个并不那么蛮横的县长,并不等于一个合格称职的县长。其行为和行为背后体现出的情感基础和思维逻辑,无论对其自身形象还是官民关系的伤害,都依然客观存在。

  首先,如果衡之以“人民公仆”的高限标准,则理应于年底之前发至学生手中的助学金,却在2007年12月25日尚未签字落实,已经能构成政府工作的重大疏失,即使崔县长并不负有直接责任,至少也有领导不力的间接过失。因此,在高校长苦苦相追之下,即使由于来不及审读文件而无法当时签字,也应该在电话会议结束之后,马上找到高校长及时签字,并就政府工作的失误向高校长当面道歉,求得高校长和学生们的原谅,同时对其主动督促政府工作的精神提出表扬。如果崔县长在一般的“官德”之外更具亲民意识,则不妨主动邀请高校长上车,利用行车时间说明情况、做出安排。若如此,则一个“公仆”形象跃然而出,即使助学金晚发几天,校长、学生也会对政府必要的工作程序予以理解甚至支持。

  而崔县长的实际表现,却是如临大敌地找来公安局“说明情况”,大咧咧地接受高校长的“道歉”,还煞有介事地要求“以批评教育为主”。如此反客为主的倨傲态度,哪里还有一点“公仆”的影子?

  其次,即使按照“为官之道”的低限标准,崔县长的行事策略也实在拙劣。以事情的实际演进来看,崔县长在本县的权威,足以保证教育局、公安局等政府部门无需崔县长的直接授意,便会做出让崔县长舒心顺气的一系列安排———该撤就撤,该抓便抓。但县长之所以为县长,上级之所以为上级,除了位高权重之外,还理当比下级站得更高、看得更远。高校长“拦车签字”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其行为没有任何私利色彩,也不触犯任何法律,不但合理、合法,甚至颇具道义色彩。对这样的行为施以行政处罚,看似维护县长的权威,其实却是在为其挖坑。此时的崔县长即使对高校长的行为充满恼怒,对学生们亟盼助学金的需要没有任何同情,也应该审时度势,对教育局、公安局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批评,并马上撤销一切处分,才能挽回恶劣影响于万一。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顺坡下驴”地跌进舆论的漩涡。

  总之,在建设和谐社会、亲民政府和加强法制建设、舆论监督的大环境下,公民有权要求官员严格依法执政,人民有权要求官员按照“公仆”的标准服务于人民,舆论也有权对官员的每一个行为、每一次表态进行严格的监督。因此,面对已经造成的恶劣影响,崔县长尽可“还原”当时情况,却已经没有任何辩解的余地。这样的环境和如此环境下新的为官之道,不但崔县长需要了解和适应,所有的官员都必须了解和适应。(张天蔚)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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