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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购房入户政策取消 捐赠20万可办一人入户


2007年12月07日 08:27

  中新海南网12月7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原《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并全部删除了其中有关购房入户的内容。至此,海口自1996年实行的购房入户政策正式宣告终止。

  因为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原规定名称相应修改为《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据新规定,其适用对象为在海口投资及向海口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简称投资者和捐赠者)。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据规定,投资当地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2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15万元,增加1人入户。

  投资海口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30万元就增加1人入户。

  投资当地旅游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1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80万元,增加1人入户。

  捐赠额在20万元(含款、物)的捐赠者,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

  规定同时明确,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投资入户对象,应当是投资者本人(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所属单位的管理、业务骨干。

  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投资证明文件,经海口市招商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入户。符合捐赠入户条件的捐赠者,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分别由海口市外事侨务、台湾事务部门核准;属国内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准,然后持捐赠者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据要求,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买卖,也不得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作者:卓上雄


编辑:林边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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