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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搜不得,男性便搜得吗?


2007年12月03日 14:39

  发出这一阿Q式疑问的原因,是看到了以下这条新闻:12月1日,新修订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营性场所不得对女性搜身,禁止违背妇女意志,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新文化报》12月2日)

  愚笨如我者,也知道搜身不是随便可以实施的。读了这条新闻,才发觉这里面有个逻辑问题。你看,按照《办法》规定,经营性场所不得对女性搜身,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在非经营性的其他场所,对女性以外的其他人都是可以搜身的。尽管这样想,但我还是有疑问,女性搜不得,那么对男性就可以搜身吗?

  我国宪法规定得明明白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除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以实施搜身,其他人都没有这个权力。不仅女性搜不得,男性同样也搜不得,不仅经营性场所不能搜身,其他场所同样也不能搜身。

  作为弱势群体,对妇女权益作出特殊保护本无不当,但在上位法已经有着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来规定“严禁”、“不准”,这一方面暴露出地方立法水平的低下,处于大量的重复性立法之中,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女性等弱势群体的类似搜身等非法行为并不鲜见,在现实面前,人们的习惯想法就是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其实,年初黑龙江省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近年来因为非法搜身而入狱的案例几近于无,说明《刑法》的这一条规定还处于架空状态。那么与其立法保护妇女(也包括男性)不被搜身,还不如多查处这样的案件。我想,案例的价值要高于一些空洞重复的立法条文。□庾向荣(江苏法官)

  来源:新京报网络版


编辑:黄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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