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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师状告教育厅不作为


2007年11月21日 10:04


  中新海南网11月21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 儋州市东城学区刘武新、符永青两名小学教师,连续任教18年,但两人“民办老师”的身份,一直没得到“转正”。在多次申请未果下,两人一纸诉状将省教育厅告上法庭。20日上午,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连续18年从事教师工作

   刘武新、符永青分别为儋州市东城学区洪山小学、寨脚小学教师,两人此次起诉省教育厅的理由是认为其行政不作为,两位教师要求省教育厅及时颁发给他们《海南省教师任用证》,为他们办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手续。

   刘、符在起诉状中称,两人自1989年就加入到农村公办小学教师队伍,每个月的工资仅50元,直到去年秋季两人的工资才涨至每月150元。

   “从参加工作至今已有18年,我们从未间断过教师工作。”他们说,1993年儋州市教育局为他们颁发了《教师工作证》,1994年他们参加了海南省民师考试,成绩合格,1995年取得《教师岗位合格证》,随后,两人在中师学习并取得中专学历。

   1996年10月,海南省对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民师进行全面整顿认定。当月,两人向所在单位东成学区填写申请“转正”表格、审批材料,并由单位集中向上级上报审批。记者在两人提供的一份于今年11月15日由儋州市教育局出示的证明中看到:当时东成学区交来的材料,经我局审查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后退回我局,我局再退回东成学区,这些材料并不在我局。

   两人从东成学区处得知转正之事未获批准后,均向省教育厅申请重新核发《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但一直没有结果。

  两人称条件符合“转正”

   昨日,两人在接受采访时出示了一份发表于1996年第12期《海南教育》上的一篇,由当时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人,对198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的认定的答复。该答复列举了可以给予重新核发民师任用证的三项条件:1、1981年至1992年底参加教学工作,至今从不间断离岗;2、要具备过渡教师资格条件;3、在边远落后地区小学或单人单校任教者,如暂不具备第二款条件,可放宽到具备国家承认的高中学历或已考取具备国家承认的高中学历或已考取并正在就读于中师学校。

   为此,他们认为两人的条件完全符合。省教育厅应给他们颁发《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以及为他们办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全部手续,但时至今日,省教育厅未对他们的请求作过答复。这是一种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国家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相关规定,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损失。

   两人称,1996年参加整顿认定的、同属于东城学区的16位教师中,除他们两人外,其余人都顺利转正,在获准转正的14人中,有的人学历仅至“初中”,还有人1993年之后才参加工作,这两位教师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唯独剩下他们两人?

  省教育厅称两人不符条件

   针对两人的诉讼请求,省教育厅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答辩时称,依照规定,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省教育厅履行职责的期限,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在省教育厅接到其提交的颁发《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申请之时起60日后开始计算,超过三个月则超过诉讼时效。刘、符两人应该是1996年提出申请,而今事过12年,早已过诉讼时效。

   省教育厅委托代理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刘、符两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没有向法庭提交,省教育厅从未收到过原告提交的颁发《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的申请。再者,根据海南省相关文件,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必须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而刘、符两人没有取得上述证书,因此不具备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条件。(记者苏桂除摄影报道)


编辑:黄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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