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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由谁启动“华南虎照”的重新鉴定?


2007年11月13日 10:49

  十月三日下午,陕西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村民周正龙,在文彩村神洲湾拍摄到野生华南虎的珍贵照片。在拍摄地点附近,还发现了华南虎的洞穴及爪痕。经陕西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照片进行详细确认后最终认为,照片中的老虎的确是华南虎。这是四十三年来,陕西省秦巴山区发现华南虎的首次记录。中新社发周正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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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南虎”照片事件似乎陷入“山重水复”的境况:拍摄者周正龙和陕西省林业厅坚信照片的真实性;以某位专家和律师郝劲松为代表的部分公众,则认为照片造假,并且一个以人头担保,一个已提起司法诉讼;国家林业局则认为,照片本身真假并不重要,关键是调查清楚华南虎是否真实存在。

  这里涉及三个问题:一是照片本身真假重不重要?二是如果重要,照片能确定真假吗?三是由谁启动重新鉴定?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说,照片真伪已成公共事件,事关政府公信力,有关部门有必要给公众一个交待;对第二个问题,目前的技术水平完全可以鉴定;对第三个问题,目前几家行政部门似乎都在回避,到底谁有权力和义务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又由谁鉴定?让我们来做一分析。

  首先,拍摄者周正龙作为第一当事人,无疑是首当其冲的重新鉴定启动主体。其在社会舆论提出质疑时,启动鉴定程序可以增强说服力,还己清白。而且作为社会普通一员,其可以申请的鉴定主体是全方位的,即任何具有照片鉴定资质的组织,均可以接受申请进行鉴定。然而,由于人性本身对不利于自己的潜在事实具有天然排斥性,而且申请鉴定需要支付费用,因而至今没看到周正龙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陕西省林业厅也具有启动重新鉴定的主体资格。因为周正龙凭借照片领走了林业部门几万元奖金,林业部门若通过重新鉴定发现照片是伪造的,可以追回被骗的奖金。但如果当地林业部门与周正龙形成了某种“利益共同体”,一旦查清照片系伪造,林业部门也会利益受损,因此,林业部门也缺乏重新鉴定的动力。

  第三,作为陕西省林业厅的直接主管机关,陕西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也具有启动鉴定的主体资格。从行政伦理上讲,作为陕西省林业厅的直接上级机关,依法负有主动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在公众对陕西省林业厅的结论有疑虑时,有责任主动介入调查,给公众一个说法。然而,国家林业局认为“照片本身真假并不重要”,而陕西省政府至今未见表态。

  最后,作为最想知道真相的社会公众,在法律上却只能作为启动重新鉴定的“可能”主体,因为公众是“华南虎”照片的“间接”利害关系方,而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其启动鉴定程序的资格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后方可获得。比如已经起诉的郝劲松,其只有在起诉获得支持的条件下,才可以对“华南虎”照片申请司法鉴定,但因为中国没有公益诉讼制度,所以他的起诉恐怕很难获得支持;再比如有人呼吁当地公安机关介入鉴定,但只有在周正龙拍摄照片涉嫌刑事犯罪、进入侦查程序后,方可启动鉴定程序。但要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显然需要足够多的证据支持,以及相关的数额要求,目前看来,公安机关还缺乏启动侦查的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陷入了困境: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周正龙,不愿意申请鉴定;想申请鉴定的“郝劲松们”,因为没有相关诉讼制度,又无权申请鉴定;司法机关因“高标准”而很难主动介入。如此,只能寄希望于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政府以及国家林业局,然而,他们至今都没有启动重新鉴定。

  这又涉及另一个困境: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如果有权监督、起诉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主动启动监督程序;那么,有权监督却无权起诉的一般社会公众,只能对行政不作为进行道德、伦理谴责。这折射出目前行政领域的一个问题: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受公益、服务、诚信等行政伦理的约束;但另一方面,面对政府部门不履职,按照目前的法律,一般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启动监督程序,而一般公众只能“望洋兴叹”,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由此可见,要让眼下扑朔迷离的“华南虎”事件“柳暗花明”,只能寄希望于行政机关行政伦理的觉醒。或者寻求政治解决,即人大的专门监督。可以说,尽快建立健全以公民私权制约政府公权的“纳税人诉讼制度”,乃当务之急。

  (王敏)

  来源:新京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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