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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将出台新规:4种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


2007年10月30日 08:55

  开发商自留办公用房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收取预订款//开发商委托中介服务,须承担全部费用

  中新海南网10月30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 今后,开发商卖新楼要提前24小时在售楼部公开每套单位的楼价,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开发商自留办公用房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等。今天,省物价局公布一份《关于征求对海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讨论稿)意见的通知》。讨论稿正在征求意见中。

  讨论稿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房)的销(预)售等交易活动。

  讨论稿称,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电梯、消防、信报箱等建设安装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讨论稿指出,开发经营者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安装费用及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等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

  讨论稿说,新建商品房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以及公共配套房屋及设施产权归属。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预售)的同时,应当将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如实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讨论稿指出,商品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高标价、大折扣的虚假标价欺骗购房者。

  讨论稿说,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房交易明码标价表(书、牌),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一套房一个标价。

  该规则拟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者:程娇)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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