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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初中女生的安全套送得让人心悬


2007年10月18日 10:47

  10月16日,珠海市开中小学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颁奖会,五位老师对教育经历做了汇报式演讲。市一中初中部的黄微媚老师说,她的班上有一个女同学,和外校一位男生谈恋爱,一次她尾随该女生到一所小院前,惊讶地发现对方竟已和男生同居。于是她买了一盒避孕套,找到这位倔强的女同学,说“老师没有能力说服你,但是我还是要提醒你,要学会保护自己。”后来该女生真的和那男生分开了,说因为她感受到了老师的爱。(10月17日《南方都市报》)

  教师给早恋女生送安全套,在珠海市这次班主任能力大赛上,应当得到了有关方面充分肯定。估计在大赛评委的心目中,这个“堵不如疏”的成功案例,显示了高超的教育艺术,值得其他的老师学习、借鉴。然而情况真的如此吗?笔者看了黄老师的叙述,不但没有被她所感动,相反心却高高悬了起来。

  众所周知,初中生一般在12-15岁。而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初中女生在外租房居住,当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报道中说,该女生的父母是开小吃店的,“平时疏于对女儿的教育”。可是按照常理,父母再对孩子疏于教育,怕也不会同意读初中的女孩,与男性在外面过同居生活。班主任发现女学生与人同居,既不制止也不及时告知其家长,是绝对不应当的。

  初中女学生与男性在外同居,还不仅牵涉到民事能力问题。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即使是男方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也要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黄老师送安全套“保护”女生,也是对那位男学生的纵容。

  当然,报道中没有提到,该女生是否已满14周岁,其男友是否已满16周岁,不能简单判断是否有强奸。然而,即便不存在强奸的情况,完全是该女生自愿同居,也相当值得警惕和担忧。因为未成年女孩有性行为后,很容易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比如参与团伙盗窃、抢劫,到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坐台等。从学校管理的角度来看,也不能容忍初中女生继续同居。

  或许,面对过分“倔强”的学生,教师确可能“没有能力说服”,就像报道中的黄老师一样。但笔者以为,“没有能力说服”学生,绝不意味着就可去变相鼓励,“保护”基础上的鼓励也不行。事实上,未成年少女过早发生性行为,危险并不仅仅在身体方面,送安全套无法达到全面的保护。更何况,班主任给女生送安全套的“爱”,能否“感动”对方也很不确定。

  黄老师面对与人同居的女学生,想出如此“另类”的教育方式,笔者分析,可能是受到一些媒体报道的影响,比如国外对的性教育方式等等。只是,中国的国情与外国不一样,不能轻率地邯郸学步、东施效颦。要知道,“出格”的童话大王郑渊洁,送安全套给儿子当生日礼物,也是在儿子满18周岁了以后。具体到报道中的女学生情况,班主任“没有能力说服”,不妨向学校领导进行反映,并把家长找过来共商对策。

  [稿源:红网]

  [作者:李清]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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