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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要单位担责,好!


2007年10月12日 11:18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案)》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性骚扰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为了有效遏制性骚扰,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单位和雇主对性骚扰的责任。(10月11日《华西都市报》)

  1992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仅规定了妇女在受到性骚扰时有权向单位投诉。而四川省新修订实施的《实施办法》却明确了单位和雇主对性骚扰案件应承担的责任。这无疑是立法层面的新突破,值得我们为之叫好。

  按照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单位仅有权接受妇女的投诉,却没有规定其应承担任何责任。规定权利却不承担义务,一旦有些单位对此类案件推诿扯皮,或出于单位“面子”的考虑,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者,没有明确单位的责任,也会给妇女维权带来不便。尤其是一些企业或公司,其工作人员临时招聘性质较多,出现性骚扰事件后,这些直接责任人可能会“一走了之”,受侵害妇女往往因“投诉无门”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四川省的《实施办法》无疑是弥补了此种“漏洞”。其明确规定,“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第一次将用人单位搬上了办公室性骚扰担责的位置,与全国各地地方性立法相比较更是一种首创和进步。既是一种立法上的具体化和“探索”,也给妇女维权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会促使单位加强对下属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杜绝和预防此类案件发生。

  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爱和照顾。这不仅需要广大妇女自身提高维权意识,同时也需要执法机关和所在单位积极努力和支持。四川省在《实施办法》中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单位对性骚扰案件的责任,将法律实践与企业管理机制相捆绑,通过企业内部的管理来预防和遏制性骚扰,即所谓的“员工不轨,老板埋单”。充分体现了对广大妇女的人性化关怀,我们有充分理由为此规定叫好。

  [稿源:红网]

  [作者:毕晓哲]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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