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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海南征地补偿标准提高 农民将得到更多实惠


2007年10月08日 08:26

  中新海南网10月8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 今后,海南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将有所提高,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将有保障,百姓将得到更多实惠——备受关注的《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称,本《办法》的出台,目的是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该《办法》的最大亮点,农民从中将得到更多实惠。今后,征地将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给予农民补偿,以解决以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地区差异大的问题。

  据了解,旧的征地补偿办法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不仅使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差异较大,补偿具有一定随意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综合考虑被征地的类型、质量、等级、区位等多种因素,计算征地补偿费用,这样就更加精确、科学和合理,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海南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征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款。在同一征地区片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县政府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新增两项费用

  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我省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拓展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内涵,除现有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三项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还相应增加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同时,为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资金筹措,办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中列支,由政府统一支付;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划拨土地使用者承担;土地成片开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由主开发商承担。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

  农民土地一旦被征占,往往会出现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状况,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办法》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就业机制等途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安置方式有三:一是留地安置。位于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收60%以上的,地方政府方可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部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集体的剩余土地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市县政府应按照便利、就近的原则,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给被征地集体发展农业生产。

  二是拆迁安置。被征地农民需要拆迁房屋的,将采用两种方式予以安置,如被拆迁人自建住房,政府要将相应的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分别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给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另一方式是统一建安置房,对涉及村庄需整体搬迁的,由当地政府按每户每人平均20-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统一建安置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县政府应一次性向被拆迁人支付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

  三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除失地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因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市县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另外,省及市县政府应从每年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培训被征地农民,提高其再就业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给予再就业扶持。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按约定招收被征地农民就业。(作者:侯小健 蒙小明)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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