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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警车岂能为歹徒“开道”


2007年09月30日 10:40

  醉汉在足疗店非礼女服务员未遂,就动手打人,前来助拳的帮凶拿着棍棒,在足疗店打人砸物,据群众反映,这些打人的歹徒事后竟坐警车溜之大吉。日前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的这一事件,在当地影响相当恶劣。9月20日,酒后寻衅滋事者李乐义被交城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但和此事有关的警车却逍遥法外。(《中国青年报》)9月27日)

  人民的警车,居然成为了歹徒逃脱的“帮凶”,我实在是不敢相信,更无法理解,尽管当地派出所所长列举出了足以令人眼花缭乱的千百理由。

  众所周知,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公安部2006年11月新修订的《警车管理规定》有明文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另外,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要受处分。显然,对于警车的使用,是有着一套严格的体系规定,并不是如私家车般想什么时候用就什么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警车是靠纳税人的血汗钱供养着的,因此,理当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作用,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车私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到婚丧嫁娶、清明扫墓、旅游观光,小到外出购物、小孩接送等家庭琐事,各大宾馆、饭店门前更是警车热闹的“停车场”,而开警车撞人事件也并不鲜见。如果说,上述私用的行为尚且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当其成为歹徒行凶后逃跑的重要工具,成为犯罪的“帮凶”时,除了失望,更有满腔的愤怒,这样的伤害也无比是巨大的,这不仅是警察光辉形象的败坏,更是对凶手嚣张气焰的无端助长,长此以往,必将失信于民,让神圣的国徽黯然失色。

  这样的事件虽然尚不多见,但就算是一个孤本,其造成的影响也是恶劣的,因为,任何一个细微的差错,都足以致命,败坏了一锅美味的粥。因此,加强监管,防患未然,就显得尤为关键,否则,“火势”一旦蔓延开来,毁掉的就不仅仅是个体,而是一整片“天空”。(黄海涛)

  来源:红网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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