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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第四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7年09月30日 09:18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常办联字[2007]81号)文件精神,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按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安排,为397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各市、县、自治县应选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海南省部队应选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名。

  三、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届的比例。

  四、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上一届的比例。

  五、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侨眷代表。

  六、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来自基层的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上一届的比例。

  七、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07年12月5日前选出。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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