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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最高可罚30万


2007年09月27日 09:47

  中新海南网9月27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 由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针对海口市少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违规现象,警方提醒,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据了解,近日,海口警方已几次拒绝为不按要求申请举办活动的单位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近年来,在海口市举办的各种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会展等活动数量逐年增加。海口市公安部门发现,一些大型群众性活动没有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措施,有的甚至没有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海口警方指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作者:黄晓华 黄培岳)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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