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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超载该不该罚司机?


2007年09月19日 11:43

  但从法律上来说,超载公交车司机被罚又是不冤的。云南的个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法律相关“睡眠”条款的一次唤醒。

  对于生活在大城市的人们来说,公交车的拥挤和超载,谁也不会感到奇怪,而说到公共汽车超载被处罚,估计很多人(包括笔者)多少会有些惊讶。正因如此,日前发生在云南陆良县的公交车超载被罚事件才一石激起千层浪,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曲靖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交车司机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罚款、记分处罚的上诉,维持原判。(9月18日《人民日报》)

  这些司机是有些冤的,公交车超载非驾车司机本身所能控制,相信大多数司机也都不愿意超载,但又不可能面对一双双渴求上车的眼神和扒住车门把不放的手无动于衷。

  但从法律上来说,超载公交车司机被罚又是不冤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道路交通方面最高位阶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53条第(一)项更是明确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很显然,在这里,城市公交车辆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特别例外的规定,其违反核定人数超载并不能排除相应处罚条款的适用。

  另一方面,即使有司机以建设部《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为依据,认为公交车载客人数应灵活掌握,但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任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是一条法治社会不可背离的基本原则,否则其效力是值得怀疑的。当然,被处罚司机在法律上并不缺乏进一步的救济措施,其还可以向所在单位“追偿”,因为对于超载,不仅司机自身毫无过错,而且是司机执行职务的一种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雇主来承担。

  也许,目前公交车司机因超载被罚还不具有普遍性,远在云南发生的处罚个案也不会一时间改变我们正常的交通生活:公交车超载的现象照旧,交警也还可能对此“睁只眼闭只眼”。但一切“照旧”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在现实压迫下让法律长期打折下去,不予执行,毕竟云南的个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法律相关“睡眠”条款的一次唤醒,而且这种唤醒已得到司法的最终认可。  

  来源:新京报/刘行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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