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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监察厅申明:市县领导无权批示办理户口


2007年08月30日 07:55

  中新海南网8月30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 针对个别市县政府领导以吸引投资或引进人才为由,默许甚至批示公安机关违规办理户口的现象,省监察厅副厅长卢灵雄在29日召开的全省开展户籍学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会议上申明,市县领导无权批示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卢灵雄指出,从近期省监察厅省纠纷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在一些市县查处的一批搞假户口、假学籍和利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的高考移民的情况看,个别市县政府的领导和部门存在不依法行政和行政乱作为问题。有的以发展经济为借口,有的以引进人才为理由,采取默许或听之任之的态度,违反规定为高考移民提供便利条件,甚至直接为考生出具虚假材料。

  据了解,前段时间,省监察厅在一些市县调研时发现,个别市县政府把投资兴办企业所招聘的职员一并纳入办理户籍的范畴,甚至是市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办理,不办不行。“这是依法办事的意识薄弱,典型的行政乱作为。”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城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必须是已居住一定年限,才能办理户籍,而不是当年来当年就可以办理户籍,并且还要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亲属仅限于随投资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居住的直系亲属都不属于这个范畴。目前,我省只有海口市出台过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有关政策。2005年省政府取消了购房入户政策,省政府没有出台过城市投资和兴办企业的相关政策。也就是说,除了海口市之外,外省企业在我省其他市县城市投资、兴办企业需要办理户籍的,都必须根据公安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关于引进人才可以入户的问题,我省对人才引进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要向省人事部门申请审批。“市县政府无权直接批准引进人才和办理户籍,市县领导更无权批示要求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户籍。”根据有关规定,已调入我省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才能享有与我省学生同等的普通高考权利。

  卢灵雄说,作为公安部门对人才引进的户籍问题要把好两个关:一是看市县政府是否向省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二是看是否符合公安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反映。

  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在城市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47号)规定:“已调入我省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我省的要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

  高考移民逐年锐减

  近年来海南省通过采取调整购房入户政策、打击非法中介、限报三本以及加强资格审查和高中学籍管理措施,从源头上对高考移民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5年海南省有高考移民9793人,到2006年减少至1592人,今年高考移民报考人数仅为476人。(作者:黄晓华 付善勇)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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