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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警察撬门查“娼”仅是误会?


2007年08月27日 11:14

  现实的荒诞总能让人瞠目结舌:夫妻深夜在家就寝,却遭遇3名便衣警察撬门查“娼”——8月21日晚,3名男子撬开已打烊关门的四川绵阳市南河路一理发店的卷帘门,冲进里间,并大声吆喝道:“不准动,把灯打开!”这时,已经入睡的邓女士(“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夫妻俩被吓得魂飞魄散,邓第一反应是“遇到抢匪了”。慌乱中,赤裸着上身的她赶紧把丈夫的衣服穿在身上,下身围着浴巾把灯打开……(据《华西都市报》)

  撬门而入、直奔卧室、命令开灯、不让取结婚证、户口本证明身份,而且没有出示工作证,没有检查证,也没穿警服,难怪邓女士夫妻俩的第一反应是“遇到抢匪了”!如此作为,哪能让人看出一点警察风范呢?尽管事后当地公安部门领导已经登门道歉,当这却决不是简单的“一场误会”就足以定性。事实上,这样的事情此前已经多次在各地发生,引起轰动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就同样具有擅闯私人住宅情节。

  有一个问题不得不问:警察为何经常被公民“误会”成匪徒呢?按《人民警察法》塑造出的警察,理当具有一身正气、举止规范、执法文明的良好形象,怎么能被“误会”成“劫匪专修学校”培养出来的坏人呢?问题出在哪里?

  在林达先生《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日本留美学生,在夜间误入私人住宅,在男主人发出警告后仍然向前“逼近”,被主人开枪打死。但地方法院判决被告无罪释放,引发日本社会的强烈抗议;经过长时间上诉,上诉法院最终确认被告“使用枪支不当”,但仍然只是一项轻罪。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保护其人身、居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得被侵犯。我国《人民警察法》也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行为。判定“非法”的依据在于,搜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有没有出示需要的所有证件,符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私人住宅不受侵犯”是保障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最低限度。大概只在两种情况下,警察可以“不礼貌”地进入私人住宅:一种是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比如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存证据、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的紧急情况;另一种是出于提供紧急救护的需要,例如为了帮助病人得到医疗帮助。

  关于“私人住宅不受侵犯”,流传下来很多著名的法谚。1604年,英国人科克勋爵宣称“每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1763年,英国前首相威廉·皮特在英国上院发表演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些都是十分经典的名言。在我国,汉代即有“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的规定。

  “室宅庐舍”是公民私人的自由天地,是尊严和隐私的栖息地,是享有神圣豁免权的巴黎圣母院,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这样一座“城堡”。

  来源:人民网

  作者:舒圣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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