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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乞讨为业”中的权力分寸感


2007年08月23日 10:49

  对于“职业乞丐”,从法律上讲政府可以不赞成但没有权力“不允许”,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乞丐不偷不抢不违法,不损害别人的权益,依靠出卖自己的体面而生存,这是公民的自由。

  8月22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在回答媒体“民政部怎么看一些城市设立禁讨区,提醒市民不要向乞丐施舍”时,民政部常务副部长李立国称:我们不赞成以流浪乞讨为职业,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救助,采取的是人性化、关爱式的方式,通过教育和引导,使他们通过劳动就业来解决个人的生计问题。

  民政部“不赞成以流浪乞讨为职业”的表态很温和、很有分寸。他们没有用带有权力强制色彩的“不允许”或“不认同”,而仅是道义色彩的“不赞成”———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公共责任的担当者,政府有权对公民就业表达这种价值偏好和价值立场。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不想勤劳致富的公民不是好公民———实际上没有哪个政府会赞成自己的公民以乞讨为业,而是期待每个公民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创富能力,都能成为比尔·盖茨和李嘉诚,这样的社会才会活力无限欣欣向荣。乞讨者并不创造财富,而只是依赖别人的施舍生活,如果人人都想依靠施舍懒于就业、惰于创富,这个社会会成为一个毫无出息的社会,好吃懒做、懒汉成堆,社会精神萎靡不振,税收很少政府财源不足。所以,没有政府会赞成自己的公民以乞讨为业。

  政府不赞成公民以乞讨为业,我想,也没有几个公民真会安于、乐于以乞讨为业。如果有更好机会可以选择,如果社会能提供较多的工作,如果社会保障有完善的覆盖,很少有人会甘心放弃体面和尊严而选择遭人白眼的乞讨,一向为人诟病的职业乞丐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即使政府“赞成”,选择以流浪乞丐为业的公民也不会很多。

  为了社会的繁荣、形象和秩序,政府可以不赞成公民以乞讨为业,并以引导、教育、保障、救助等行动表达这种“不赞成”。对于“职业乞丐”这件事,从法律上讲政府可以不赞成但没有权力“不允许”,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乞丐不偷不抢不违法,不损害别人的权益,依靠出卖自己的体面而生存,这是公民的自由。政府没有权力强制他们选择什么方式生活,也没有权力设立什么“禁讨区”。

  不仅乞讨上如此,许多公共事务上都需要政府有这种权力分寸感,不能超越法律限制公民做什么,那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但可以通过“不赞成”的表态和公共政策引导公民去放弃什么、选择什么。(曹林)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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