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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抢劫者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2007年08月21日 11:25

  8月16日,在广州番禺区七星岗公园门前发生一起商务车撞死两名抢匪的事件。商务车司机蔡先生在查看洗车的情况时,遭到了摩托车飞车抢劫。有目击者告诉记者,商务车在追击摩托车的过程中,曾经多次撞击摩托车试图将其逼停,但摩托车不作理会仍旧疯狂逃窜。“当时两辆车速度都很快,商务车撞了几次,摩托车都没有停下来。到公园门前时,商务车再次撞击,结果两辆车都翻到沟里去了。”(8月18日《新快报》)

  事件引起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约九成网友发帖支持车主的做法。律师则表示,此类事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报警处理,同时在自身安全允许的情况下跟踪抢匪,而不能对抢匪实施致命措施。由于警方并未向外正式公布案情,具体情形我们不得而知,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于案件本身的讨论,特别是对于在遇到“飞车党”抢夺时,该如何进行自力救济,如何才不会防卫过当的讨论。

  讨论能否追击或者撞击“飞车党”前,我们要先厘清公民的“自力救济”,也就是公民能否自己采取必要手段,抓捕犯罪嫌疑人,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在原始社会,对于罪犯的惩罚都是由自己或者家人来进行的,实行“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后逐步由部落来进行。国家出现以后,对于罪犯的惩罚主要由国家来进行,这是因为,一是犯罪被认为不仅是对个人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二是由国家来进行才能避免“冤冤相报”,免得社会陷入无序之中。

  然而,虽然犯罪主要由国家来追诉,但并不排除个人的自力救济,因为在特殊情形下,公民在面临着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情形时,国家的救济来不及,公民需要自力救济来保护自己;此外,公民能抓获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允许公民进行抓捕,以节约成本与及时惩罚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当防卫与扭送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自力救济的权利,如此看来,蔡先生在被抢夺后,当然有权追拿“飞车党”。

  但是,有权追拿“飞车党”是一回事,能否用高速运行的汽车撞击“飞车党”又是另一回事。因为,开车追拿“飞车党”,采取方法让其停下来,让其及时归案,符合正当防卫,也是公民行使扭送权利的体现。但是,使用高速运行的汽车来撞击“飞车党”,这种行为可能会直接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重伤。因此,用高速运行的汽车撞击“飞车党”涉及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抢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是财产损失,用车撞击“飞车党”是危及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利益,被害人能否在财产利益受损的情形下,直接危及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呢?我个人认为,生命利益要高于财产利益,用高速运行的汽车撞击“飞车党”,如果造成重大伤亡,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抢夺的手段特别残忍,行为不计后果,直接危害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比如有些地方的“飞车党”在飞车抢夺女孩的项链等财物的时候,直接拽倒女孩,造成死亡或者重大伤害。这时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开车马上追击“飞车党”,并且在喊话要求其马上停止无效的情形下,我个人认为,这时用车撞击“飞车党”迫使其停下来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就是商务车直接撞击“飞车党”,造成他们死亡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用高速运行的汽车追捕或者撞击“飞车党”而言,要特别注意公共安全,不能因为自己的“自力救济”而危害公共利益。如果道路上人多,可能产生危险时,追击人应当停止或者减缓其追击行为,更多地求助于警方和国家的“公力救济”,如果人多的地方追击造成事故的,就可能要承担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作者:杨涛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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