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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海南省卫生系统党政领导干满十年必须轮岗


2007年08月16日 15:08

  中新海南网8月16日电 据商旅报报道,海南省近日出台卫生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和重点岗位人员轮岗若干规定。规定明确,卫生厅直属单位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需要交流。

  据了解,规定指出,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卫生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交流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卫生厅直属单位可参照规定对内设机构中层干部进行轮岗;卫生厅直属单位重点岗位轮岗。药剂科主任、设备处(科)长、人事处(科)长、财务处(科)长、总务处(科)长或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采购员和库管员任职或在岗满3年的,原则上需要轮岗,超过5年的,必须轮岗。分管以上处(科)室的单位副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分工轮换。

  规定强调,交流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厅党组或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对无特殊情况愈期不到职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可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严肃批评、免去职务或纪律处分。(史瑞丽 付善勇)


编辑:黄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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