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新闻搜索:

加强党内监督 海南省近日出台党内询问质询细则


2007年08月10日 09:01

  中新海南网8月10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 经中共海南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细则》明确,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委委员可以向省委常委会、省纪委及省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派出的巡视机构、省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省纪委委员可以向省纪委常委会及省纪委的派驻机构,提出询问和质询.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分别负责受理省委委员和省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

   《细则》规定,省委委员对省委常委会、省纪委委员对省纪委常委会提出的询问和质询,分别由中央办公厅或中央纪委办公厅受理。

   《细则》明确,对询问人提交的询问书,符合规定要件的,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对象,询问对象应在收到询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询问人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以自收到说明或者说明期满之日起提出质询,省委办公厅和省纪委办公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质询书送交质询对象,质询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询人对质询对象作出的书面答复仍不满意,或质询对象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委常委会、省纪委常委会直至中央、中央纪委反映。

   为保证询问和质询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细则》强调,询问、质询对象若有不办理或不按期办理,或不如实答复询问和质询事项,以及打击报复等行为,质询人若有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等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细则》还要求,询问、质询对象对询问、质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陈敬儒 胡庆魁 任笑竹 李红山)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栏目热点

台4家电视台转播北京奥运

央视主持人大赛变模仿秀

美国奋进号航天飞机上太空

网吧违规为何屡禁不止?

海南中石化承诺敞开供油
中新海南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中新海南网致力成为全球华文公共舆论平台,全面真实独立反映舆论,赋予网友平等的知情权和发言权。凡我网刊载的所有文字和图片信息,除明确署名中国新闻社海南分社或中新海南网的公告外,其他信息只能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我社我网的态度和观点,本网不为其观点承担任何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中新海南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新海南网所有,任何人未经本网文字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到其它媒体或网络论坛。本网未明确注明来源为"中新海南网"的信息,为本网转载稿,本网并不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不赞同其观点。他人如经书面授权获准转载使用时,须同时注明稿件的转载途径和最终来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已经本网协议授权转载的网络媒体,可在下列2种转载方式中选择一种执行。(1)直接连接和页面引用(读库)。(2)使用拷贝发布方式。但选择后者转载使用我网信息,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为“中新海南网www.hicns.net”,并将“中新海南网www.hicns.net”设为我网的的超级链接点,在转载文章的末尾,须注明“更详尽的信息请点击这里了解” ,“更详尽的信息请点击这里了解”设置为我网该文章的超级链接点,否则视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④ 如本网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逾期恕不受理。联系电话:0898-65306138

焦点评说
聚焦海南
图片广场

中新社 海南分社 中新海南网
::::::::::::::::::中国新闻社海南分社版权所有::严禁拷贝转载,欢迎页面引用::::::::::::::::::
主办单位:中国新闻社海南分社 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琼苑广场 电话:0898-65306138 传真:0898-65322898
信箱: 技术支持:中国新闻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