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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998年起禁收治安联防费 海口等地收取至今


2007年07月24日 10:49

  记者近日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海南省财政厅与发改厅联合发出《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从18日起各市县不许再收治安联防费,违者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老百姓的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经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该省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直接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据介绍,此次取消和降低部分直接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取消收费,取消了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人才劳动力市场举办各类招聘会收取的入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类是降低收费标准项目,降低了一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收费标准,即国家公务员报名考试费从150元/人降为70元/人。第三类是明令禁止收费项目。此次,明令禁止收取两项收费项目包括治安联防费和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1998年海南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曾审议同意,治安联防费明令取消,但海口市等市县至今还在收取。第四类是取消两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机要电话初装费和机要电话维护费。

  通知指出,上述有关收费项目被取消或降底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有关市、县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再继续收取。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海南省物价局负责人强调,治安联防费是该省早已明令禁止收费的项目,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杨燕生)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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