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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1年 门槛高无人能享


2007年07月18日 08:44

  中新海南网7月18日电 据海口晚报报道,  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近一年,多数因工受伤的农民工却因条件不符无法享受,截至目前,海口尚无一例符合工伤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民工申请救助,救助金账户支出为零。

  农民工吴强去年年底在海口一高校教师家中搞装修,在钉装书柜时不慎,螺丝伤到眼睛,导致右眼落下残疾,经劳动部门认定为五级伤残,住院期间花去了近万元的费用,吴强想到了海口的工伤医疗救助,但是经询问却发现自己根本不符合条件,劳动部门认为“可以试试看,但是申请下来可能性很小。”

  据了解,去年8月底,海口市颁布实施《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专门用于解决因部分用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工伤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的问题。根据规定,凡市属各类企业、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虽不在海口市注册而在海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与在海口市承揽施工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在救助范围之内。《意见》明确,农民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每人每年超出1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都可由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每人每年享受工伤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可是,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前来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不少,却没有一例申报工伤医疗救助成功。记者了解到,在申请工伤医疗救助过程中,农民工如果想获救助,按《意见》的规定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第一是所在用人单位在海口市和外地均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次必须是经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的;这两个条件都比较容易落实。但第三条:“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所在用人单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这意味着,出事故的单位起码要达到破产的境地,才能够符合由救助资金支付医疗费的条件。但农民工反映:用工单位或包工头大都回避责任,或认为责任不全在于单位。这样,申请救助则遥遥无期,真正能使用得上这笔救济金的农民工自然寥寥无几。

  市人劳局有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截至目前确无成功申请先例。很多因工受伤民工还是要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医疗费。

  记者了解到,目前,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当年政府的财政资金安排,市政府确定的专门用于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的预算内资金为400万元,而且设置了救助专项资金账户,目前拨付到位的资金已达50万元以上。然而实际情况是:截至本月初,在提供医疗救助方面,海口市尚没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报工伤医疗救助。(作者:杜颖)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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