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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温津贴何时有?


2007年07月17日 09:32


  盛夏来临,各地对高温天气工作立法或给予补贴的呼声越来越高,记者今天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了解到,我省至今没有相关适用的政策法规以保护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也没有为高温津贴制定标准。

  今年6月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但是当记者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人提及这份通知时,该负责人表示没有接到通知,因此也谈不上制定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

  该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一直以来,从国家到我省,都没有明确的关于高温津贴的强制规定,高温津贴在我省没有政策依据,只是部分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一种福利。今年公务员系统进行工资改革之后,机关单位更没有这项津贴。至于企业,发放不发放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但这条规定对于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来说过于笼统。

  据了解,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惟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但《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部“暂行”了47年的老法规早已不适用于现在的实际情况。

  目前,我省已对工伤认定作了一些调整,对高温作业人员给予一定的保护,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中暑也视同为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有关人士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的通知执行起来可能会遭遇困难。因为发放津贴就会增加企业支出,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约束,企业的行为将难以预料。

  劳动部门同时提醒,高温津贴必须是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不应计入原工资,否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各地防暑政策

  浙江省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调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期间的4个月。

  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40摄氏度应停止工作,超过39摄氏度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温度超过38摄氏度时严禁加班加点。此外,用人单位还应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合理安排作业,确保高温作业员工在12:00-15:00休息,避免因烈日暴晒发生中暑。

  重庆市《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

  作者:袁锋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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