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网7月17日电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1997年7月,李京就任屯昌县林业局长。1998年8月21日,李京“涉嫌贪污公款”被拘留,8月31日被逮捕。当年9月开始,李京就再也领不到工资。同年11月,屯昌县监察局作出给予李京行政开除处分,屯昌县纪委对李京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李京先后两次入狱,在监狱里共呆了3年多。他还曾9次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2006年12月份,省高院的“无罪释放”终审裁决让李京松了一口气。他渴望恢复党籍公职,并希望政府能给他补发1998年10月到现在工资。
曾经的林业局长
李京,现年55岁,海南省屯昌县人。1986年起,李京被屯昌县建设委员会聘任屯昌县建材供销公司经理,1990年2月17日被聘为该县建材开发总公司总经理。1995年,李京被任命为该县建设与环境资源局副局长,兼管县建材总公司工作。
1997年7月10日,李京被任命为屯昌县林业局局长。
“这么多年下来,可以说屯昌县无人不知道我李京。”昨天,李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经过多年的煎熬,李京早就没有了当年仕途一帆风顺时的“派头”,满脸写着的尽是沧桑。现在的李京,极其不愿意跟人对视,整天捧着一个用矿泉水瓶自制的水烟枪,猛抽个不停。不抽烟,他就喜欢用劣质白酒把自己灌醉,好让自己能忘却那些不堪回首的往事。
他说,“出事”这么久了,一直觉得冤枉,也觉得没脸见人。走在路上总有人对他指指点点,他更感觉抬不起头来。
让他感到欣慰的是,三个子女事业、学业均小有成就。让他感到遗憾的是,老母亲承受不了这样沉重的打击,竟然郁郁而终,没看到省高院2006年12月对他作出的“无罪释放”的终审裁定。
“真的,这么多年来,我思维活跃,敢拼敢干,曾经在仕途上一路高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当时屯昌县某重要部门的一位领导明指、暗示,让我给他‘上供’。我想,我没必要去行贿,于是便拒绝该领导的要求。结果,便遭来祸事。”李京提起往事,难掩其胸中愤愤不平之气。
1998年7月
李京被屯昌纪委“双规”
1997年9月18日,屯昌县纪委给屯昌县林业局发送一纸立案决定书。该决定书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李京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该决定书还以书面形式,抄送屯昌县委组织部。
当时的李京刚调任屯昌县林业局当局长,正是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也没有在意这些事情。
“我当时不知道怎么回事。认为没有做对不起党和人民的坏事。我并没有不法行为,也毫无惧怕之心。平时只是安心工作,使得省林业局、屯昌县政府都很满意。”李京说,让他没想到的是,厄运悄悄向其逼近……
1998年7月23日,李京被屯昌县纪委“双规”,屯昌县检察院也同时跟进,对李京展开调查。
1998年8月21日,李京“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批准逮捕。
1998年10月份,有关部门责令李京退还10月份工资之后,就再也没给他发放任何工资。李京一家从此失去了经济支柱,生活苦不堪言。
李京被双开
先后在监狱蹲了3年多
1999年1月11日,屯昌县监察局发文,称李京“挪用公款8万余元、贪污公款25万余元”,“为严肃政纪,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规定,县监察局决定,报县政府批准,给予李京行政开除处分。”
1999年1月12日,中共屯昌县纪委发文,文中称李京“挪用公款8万余元、贪污公款25万余元”,“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报县委批准,给予李京开除党籍处分。”
1999年7月20日,李京申请取保候审,屯昌检察院批准。
直至2002年,李京再次入狱,到了2004年海南中院“无罪释放”判决生效后才出了牢狱。
李京说,他先后两次入狱,一共在里头呆了3年多。在这些时间里,他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严明的,为了家中的三个子女和老母亲,他一定要坚持住。
先后上法庭9次
法院终审判李京无罪
2002年12月5日,海南省检察院海南检察分院以李京贪污、挪用公款,向法院提起公诉,海南中院开庭审理。
海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李京任屯昌县建材开发总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1993年1月11日挪用本单位21万元,借贷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京重复报销9万元的财务,构成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李京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账目不清,造成多支付贷款68万余元给廖某,这是玩忽职守行为,不是挪用行为。而李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而李京挪用21万元的行为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海南中院一审后,于2003年5月13日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京有期徒刑5年。
判决生效后,公诉机关——海南检察分院不服。该院认为,法院认定李京构成挪用21万元资金,但对其“贪污9万元以及挪用公款68万余元”的指控不予以认定。经该院重新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特提出抗诉。
省高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4年7月30日,海南中院经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京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作出“被告人李京无罪”的判决。
而海南检察分院则认为,李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于2004年8月12日提出抗诉。
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李京贪污人民币9万元、挪用公款21万元的抗诉理由,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李京交代其公司财务人员,将该款冲抵个人借款。李京离任后,将当时购车的发票和其他发票一并交给公司报销时,并已登记入账,但并未经公司的负责人审核、认可,该款实质上并未入账报销。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李京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这9万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该款的行为。另,屯昌公司转款21万元到广琼贸易公司,李京既没有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李京从中谋取个人利益。
就在李京先后上了9次法庭受审之后,省高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李京最大心愿
想尽快恢复党籍和公职
李京说,从2002年开始,他先后上了9次法庭受审,精神受到巨大损失不说,心理压力也很大。
在李京取保候审期间和2004年海南中院判决其无罪释放后,有关部门仍令其不得离开屯昌。于是,他向朋友借来钱,先后买了4辆中巴车搞营运,还开过茶艺馆、药房。然而,他的生意不停地被打扰,经营的项目也先后破产,目前仍欠下30多万元的巨款。
提起往事,李京忍不住潸然泪下。幸运的是,最后他还是得到了法律公正的回报。
2007年1月,李京高高兴兴地拿着省人民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书去找屯昌县纪委,期望能得到组织的妥善处理、安置。然而,他等到现在还是没等到满意的答复。现今,李京的心愿就是尽早恢复党籍、恢复公职,政府部门最好能尽快给其补发1998年10月份到现在的工资。
昨天下午,屯昌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唐南江针对此事发表意见时称,2007年1月份县纪委部门接到李京的申诉书,由于此案案情重大,纪委部门准备进行复核调查,等调查清楚了,再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出一个结果,最后再报给省纪委。
“结果如何,现在还很难说。我们将此案审理清楚了之后,再向媒体通报此事的结果。”唐南江说。(记者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