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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涉黑第一案老大被判18年


2007年07月10日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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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容留卖淫、实施抢夺、敲诈勒索、贩毒、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黑老大”一审被判18年

  记者昨天获悉,经龙华区检察院指控,龙华区法院一审认定江建国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立,近日一审宣判,判处江建国有期徒刑18年。

  据了解,这宗海口2007涉黑第一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该组织较其他涉黑组织有了更为明显的敛财特征,对海口社会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海口政法机关对其联合打击,将该组织扼杀在摇篮之中,保证了市民们的安居乐业。

  根据团伙成员特长分任务

  “黑老大”疯狂聚敛钱财

  主犯江建国今年35岁,湖南人。

  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以来,江建国来到海口谋生,在海口经营一家“雅琦发廊”、在中国城经营“金石堂”茶艺及足底保健中心。

  江建国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在社会上广交朋友,以所谓的江湖义气为重,通过帮助朋友钱财等方式,笼络李国发、梁大明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先以替人追债等方式获取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一个以江建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法院查明,2003年底,该团伙在海口市区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法庭”,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替人处理纠纷,追讨债务,并从中收取好处费,疯狂聚敛钱财。

  2004年初,该团伙已逐步形成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江建国针对每个组织成员的个性和特长进行了分工,先后组织实施抢夺、敲诈勒索、组织妇女卖淫、贩毒、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以及非法追债、放高利贷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海口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随着江建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这个组织的势力范围逐步扩大,在社会上有了名气,许多被拖欠债务的人主动通过他人请江建国出面追讨,由江建国从中收取好处费。

  别人解决不了的纠纷,一旦江建国出面,则纠集几十号人“摆场子”、充当“地下法庭”,将纠纷按其意志“圆满”解决。

  开休闲屋容留卖淫女抽成

  替人出头半夜上演劫案

  法院查明,2006年4月间,江建国、钟朝辉(女)在海口市开设一家名为“格林梦”的休闲屋,从事卖淫活动。日常管理由钟朝辉负责,童建雄和童二平负责该店的安全及正常经营。童建雄介绍两名女子到该休闲屋卖淫,休闲屋拥有固定的卖淫女四名。每人每次卖淫,必须交10元给钟朝辉。

  2004年七八月间,舒桂(女)与张某夫妇在张某家中打麻将,因输很多钱,怀疑张某夫妇“出老千”,遂起报复心理。

  之后,舒桂找到江建国,并一起策划报复张某夫妇,最后决定由江建国找人抢张某的包。

  2004年8月7日晚上,舒桂假装邀请张某夫妇打麻将,然后通知江建国等人到秀华路附近等待。

  当晚24时,江建国接到舒桂说张某夫妇已下楼的电话,便让杨某、秦某认清张某夫妇,之后到“香格里拉”按摩店等待。

  据审查,共抢得1万多元现金。

  口称讨公道实则敲诈勒索12元医药费强索8000元

  2005年10月份的一天,杨某因骑摩托车与洪某相撞,并发生口角纠纷,过后,杨某来到洪某工作的门窗加工厂内,将洪某打伤。

  洪某在看病途中遇到邻居王雄,王雄表示要请“老大”出面,替洪某“讨个公道”,并要向对方索要医药费。

  于是,王雄请江建国处理此事。江建国来后,与王雄、洪某一同来到铺面找杨某,因杨某不在,江建国让该店老板黄某负责,江建国开口索要2万元,并威胁如不处理好就不要开店了。

  洪某的医药费仅花费12元,黄某担心江建国等人在店里闹事,只得找人与江建国“讨价还价”。

  最后,迫于江建国淫威,该老板只得给江建国8000元了结此事。

  开设“地下法庭”非法追债“黑老大”一审被判18年

  闫某因被拖欠工程款,通过杨某请江建国出面向周某讨要4万元工程款。

  2005年4月,江建国纠集梁大明等随着闫某到罗牛山市场找周某追债,后又请水头村的老大“阿明”出面,再次找周某追债。

  周某无奈付给江建国等1万元。

  2005年8月,马某因购买私彩,拖欠私彩贩子许某人民币17万元,许某找到江建国为其追债。

  江建国接受委托后,带人多次到马某开的美容院找马某索债,还威胁马某如果不还债,别在此经营。最后,马某付给许某13万元了结此事,许某分给江建国2万元好处费。

  2005年下半年,一安装公司原业务员黄某为公司承领到一工程项目,随后擅自交给唐某,公司公开招标,唐某没有拿到该工程项目,遂向该公司索要其在该工程前期投入的资金,遭到拒绝。

  2005年12月,唐某和黄某找江建国出面找安装公司老总索要赔偿款。

  江建国到该公司老总住处要款,同时还对其家人进行威胁、滋扰,迫于无奈,老总只好许诺给黄某23万元介绍费。

  同年12月22日,安装公司给了黄某好处费23万元,唐某分给江2.5万元。

  日前,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夺罪、贩卖毒品罪、容留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对江建国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其他10名成员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

  深度分析

  “黑保护伞”不再是“黑社会”定罪必要条件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秦波介绍,为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社会政治背景即“黑保护伞”。高法的司法解释为:“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认为“黑保护伞”是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关于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新的立法解释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显然,在这个解释中,“黑保护伞”不再是必要条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这次解释强调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打早打小,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的一般条件为: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作者:纪燕玲、柯兰兰/郑全策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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