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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款代替罚款 海口城管第四大队被判单位受贿罪


2007年07月10日 08:47

  中新海南网7月10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 以收取赞助款的名义代替罚款,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海口市城管监察第四大队被法院宣判单位犯罪成立。在该大队被宣告有罪的同时,四名负责人还分别被法院处以不同刑期的刑事处罚。

  1998年,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成立后,由大队长韩忠主持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对部分违章单位或个人,可以收取赞助款代替罚款,并可按10%的比例将赞助款返还各执法中队用于个人奖励,所收取的赞助款以办公室主任陈李的名义存入银行。1998年至2005年,第四大队违法收取赞助款共计人民币184万余元。其中林道德在任机动中队队长期间,所带中队收取赞助款62万余元;羊永彪在任东区中队队长期间,所带中队收取赞助款29万余元;韩耕农在任西区中队队长期间,所带中队收取赞助款人民币26万余元。

  由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单位受贿案,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龙华区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罚金10万元;判处单位主管韩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责任人林道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责任人羊永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责任人韩耕农免予刑事处罚。(记者 王焕娟 通讯员 刘枚)


编辑:黄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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