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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蓝"用餐受惊索赔遭拒


2007年03月05日 09:48


工商人员正对双方进行调解

  中新海南网3月5日电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来琼旅游的外地游客带全家人到餐馆吃饭,正当一家人吃得高兴时,一条狗悄悄跑过来,在女儿脚上舔了一口。猝不及防的她,发现是一条毛茸茸的狗后,顿时一声尖叫,吓得脸色苍白,虚汗直冒。对此,父母愤然投诉:吃饭的餐厅怎允许狗到处乱窜?女儿受到惊吓所带来的后果该由谁来负责?父母提出为女儿到医院检查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

  游客讲述:

  狗舔脚吓得小姑娘一声尖叫

  李先生一家四口来自哈尔滨市,这几天来一直在海南旅游。3月3日上午,旅游一圈回来,一家人在海秀一酒店住下,准备4日返乡。据李先生讲,当日上午12时多,一家人来到彩虹旁边的“海之蓝”快速餐饮店吃午饭。正当一家人吃得津津有味的时候,一条毛茸茸的宠物狗,不知何时跑到女儿脚下,突然用舌头舔女儿的脚面。事先毫无察觉的女儿看到是一条狗,以为是在咬自己,吓得一声尖叫,马上脸色苍白,直冒虚汗,一家人都惊呆了。

  李先生说,这条狗是坐在不远处的一桌客人带过来(3女1男)。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看到女儿被狗惊吓的不成样子,这桌带狗的客人竟没有一人出来说句安慰话,更没有表示任何歉意。其中一个女子抱起狗先走了,后面的三人也很快结账走人。

  出了这样的事,一家人都无心再吃下去了。李先生认为,在餐厅消费,餐厅就应保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在出了这样的事,餐厅应负责主要责任。

  游客质疑:

  公共消费场所岂能让狗乱窜?

  李先生讲,看带宠物狗的客人毫无表示的离开后,他很生气,马上找来餐厅的负责人陈主管,要求餐厅方负责到医院给女儿检查一下身体,如果没问题,就不再追究了。陈主管承认,当初他亲眼看到那4名客人带一条宠物狗进来,怕客人有意见,就没有制止。现在出了惊吓其他客人的事,他向李先生一家表示歉意,并为李先生的午餐打了8折。李先生一家并不满意这个结果。餐厅陈主管表示,他能做到只能是这样了,如果李先生不能接受也可以向12315投诉。3日下午,气愤的李先生向工商12315及本报分别进行了投诉。他认为,餐厅是公共消费场所,是人群集中的地方,根本不应该让狗进来,从这一点上,餐厅就有责任。如果狗不是舔脚,而是咬人,后果肯定更严重。他提出餐厅方应到医院为女儿检查身体,并赔偿适当精神损失。他还认为,作为一个旅游城市的大餐厅,任由狗进来东窜西跑,也有损海口的旅游形象。

  餐厅说法:

  顾客带狗进来不好拒绝

  3日下午5时多,记者和海口工商局大英工商所315人员,连同消费者一家,来到“海之蓝”快速餐饮店调解此事。该餐饮店负责人陈主管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发后,他已再三向李先生一家进行了道歉,并为他们的餐费打了8折。

  他认为,由于消费者只是受到点惊吓,没有酿成更严重后果,无需到医院去检查,至于精神损失一说,也是很轻微的,店方更无法接受。他同时表示,今后将在店面外贴上禁止带狗进来的告示,以防再发生类似事件。

  在315人员协调下,李先生又提出店方一次性赔偿1000元,由他自己带女儿去医院检查,其余不再追究。该要求也遭到店方负责人陈主管拒绝,他表示店方最多为消费者全额免单或再请吃一顿饭。

  李先生表也示难以接受店方的答复,自己将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一定要讨个说法。315人员指出可,这是首次遇到这样投诉案例,由于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可依,只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记者调查:

  带狗进入公共消费场所的不少

  4日上午,记者一路来到金龙路美食一条街、南沙路、蓝天路及府城文庄路的部分饭店、美容店、商店等公共消费场所,发现带宠物狗进入这些场所的人不在少数。

  当日上午11:20许,在金龙路的一家美食店门口,记者看到两名女士带着条白色的宠物狗进去消费。11:42许,在蓝天路x阳美发店内,一名女士美发时,随身带的宠物狗狂叫个不停。12:15许,在文庄路的一手机卖场,记者看到有两只小宠物狗在人群中跑来跑去。

  如何看待顾客进消费者场所时携带狗呢?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消费者和商家。结果两者的态度大致相同:应禁止带狗进入公共消费场所。

  消费者王女士认为,带狗进消费场所是一种缺乏公德的表现,狗不仅有咬人的可能,更可能有传染疾病的隐患。张先生说,政府应该出台具体管理条例,来禁止带狗进入消费场所。冯女士说,经营者可设立宠物专区,让这部分消费者来消费时有地方存放宠物,防止狗到处乱跑。

  一餐饮店的现场经理许小姐说,店方其实也很反对顾客消费时带着狗,一方面怕咬到其他顾客不好交代,另一方面就,狗本身的撒尿拉屎,也会把餐厅卫生弄脏,但有些时候,怕得罪消费者,也只好睁只眼,闭只眼了。

  律师说法:

  狗扰顾客饭店应承担责任

  针对此事,记者又采访了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的刘长征律师。刘律师指出,目前,针对能否带狗进入公共消费场所的情况,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我省也没有出台过地方性法律法规。不过按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到餐馆消费,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此事上,当初带狗的消费者已经走人,饭店就应该为受到惊吓的顾客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责任的大小,要根据顾客受惊吓的程度而定,最好由双方协商解决。

  采访中,不少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指出,就带宠物到公共场所消费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早出台具体管理细则,以防止意外发生。此外,在具体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经营者也应从顾客人身安全出发,设立专门的宠物存放专区,帮助消费者看管好宠物,尽量做到不去惊扰别人。

  作者:李灏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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