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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有权约见下级官员吗?


2007年02月07日 08:58

  2月5日,《华西都市报》披露了四川省《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的一些内容细节。《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对于这个被称为“随叫随到”的人大监督制度,绝大多数人都表示赞同和支持。但作为一个一直关注民主制度的社会研究者,我对宜宾市此举表示谨慎的赞同。之所以赞同,是因为该《办法》体现了中国的民主制度特色,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政府对人大负责的体制,在具体事务上就应当表现为人大代表的积极监督活动和政府官员对人大代表意见的回应。

  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除了在开会时有权监督一府两院,也有权在闭会时以视察等方式行使监督权,但这种机制一直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宜宾市上述约见制度,恰好是对我国人大监督作用和技术程序的细化,因此,它不仅是积极的,而且是有效的。

  而之所以“谨慎”,是因为它还很不成熟,甚至在有些方面还有滥权的危险。因此,有必要澄清有关问题,防止这一办法走向另一个极端。

  我注意到,当地媒体在报道宜宾这一办法时举了一个例子,就是该市三名人大代表发现下属某镇一栋古书院毁损严重,就连续两次约见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要求其加以保护,在代表的“监督”下,有关问题得到了积极解决。这种监督虽然有效,但暴露出一个问题:市级人大代表有权直接向下一级甚至更低级别政府进行交涉吗?根据有关法律精神,这样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我国行政机关和人大机关的关系是级别对等关系,即市级人大产生和监督市级人民政府,相应地,其他级别的政府由同级人大产生和监督。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上述例子中,宜宾市人大代表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发现问题之后,约见市政府有关官员,通过市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领导关系,促成事情的解决。

  现在,宜宾市的做法是由同级监督异化为市人大统揽监督全市各级政府,这样做,不仅有违宪法精神,存在越权的情形,也会打击区县人大和乡镇人大的工作积极性。就此问题,笔者建议宜宾市更详细而明确地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有权随时约见同级政府官员。

  还有一个问题是,基于我国人大代表属兼职的性质,实践中,人大代表的意见也分为个人意见和工作意见。如何防止人大代表利用自己的身份,不适当地为谋取个人利益或者某一特定利益而滥用职权向政府施压,也是宜宾市的约见办法需要防范的。

  就此问题,我的建议是,一方面要鼓励人大代表敢于和善于就某一问题约见同政府官员以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一定的机制,促进约见活动的公开,以确保人大代表公正履职,真正为民众办事。

  稿源:新京报  

  作者:陈杰人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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