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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不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2007年01月17日 08:53

  北京的多家媒体近日都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一名男子因数万元购买彩票颗粒无收,先是服药而后又跳河自杀。电视画面多次出现该男子的正脸。

  以前看这种新闻时,我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摇头一笑而已。但这回不同,跳河者正好笔者认识,所以引起了笔者和其亲属的担心,唯恐二次刺激带来二次伤害。

  事后我了解到,当晚在医院急救时,当事人的亲友就受托恳请记者:孩子马上就要考试了,请手下留情,不要报道。但第二天,满口应允的记者通过医院等途径,仍然做出了“购买彩票无果,男子服药跳桥”的报道。

  都市媒体记者的职业伦理沦落到这个地步?我简直无法相信。

  诚然,报道使用了谐音,可以“巧妙”地逃脱侵权的指控。但无法拒绝别人的对号入座,何况联动的电视台居然连马赛克都没打。莫非记者认为,自己的一篇报道比别人的一条性命和一个家庭的幸福还重要?!否则我想像不出,你有什么理由、什么权利对一个不幸家庭的这一点可怜的恳求都置若罔闻。将心比心,如果记者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那么你就应该以起码的为人之道,明白这样一个基本的职业伦理:如果有人因为你的报道受到伤害,那么你就要为这样做提供一个理由——一个充足的理由。“这是我的工作”并不是好理由。言论自由的条款也不一定有用(美国德尼·埃利奥特教授)。

  是的,你的报道没有失真,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不能断定你违法。但是你这种不管不顾的态度,却给别人带来了千真万确、无法弥补的创伤。媒体的强调和放大功能,使得一个事件、一种声音一旦通过媒体传播开来,其音量和影响显然要远远大于其未经传播时的状态。因此,媒体从业者任何的疏忽、偏向和随意,都可能造成后果难以预料的新闻伤害。长期以来,非侵权行为造成新闻伤害的例子在媒体报道中屡见不鲜。对电视画面、报刊版面上不时出现的被拐卖妇女难堪的表情、接受捐赠学生的眼泪,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当某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增加卖点,不顾社会责任,造热点、炒热点,给弱势群体带来伤害时,我想提醒他们除了做人的良知以外,尤其要温习《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的规定:“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对被采访对象保持必要的尊重——做到这一点到底有多难?我想恳请我的那些为完成任务的新闻同行牢记下面这段话:在我们的商业价值和事业心之上,还有一种更高的价值,那就是对人类要始终抱有同情心和人道主义。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要始终以社会的最高利益为准则。

  不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至少应该是这种社会的最高利益之一。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王松苗)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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