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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岂能张冠李戴?


2007年01月09日 09:00

  河南平舆县青年农民曹永凯遇到了一件窝火事,他从来没有去过广东,却收到了一份来自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称他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书还注明,曹永凯现羁押在东莞市大朗第二看守所,其家人应尽快去交罚金见人。因为这件蹊跷事,女朋友还和他分了手。如今一个多月过去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却一点说法也没有。(见7日《东方今报》)

  公检法部门,掌管的是人命关天的生死大权,岂可容得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而且,从制度的设计上,即使其中确有人“疏忽大意”,也应有一道又一道的关口把验,有足够的后续程序纠错,怎么可能一次次地犯这种低级错误?

  公检法办案中应该存在着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譬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无论对公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还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都可以监督。如果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出现问题,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查处,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应该是十分严密的防错机制,显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然,与佘祥林因“杀妻”冤案被囚11年相比,东莞市人民法院可能以为,刑事判决书的张冠李戴,并没有那么严重,因此,一个多月也没有给出个说法。而这愈加凸现出责任意识的缺失和管理的混乱。公检法本应是人民的守护神、公正的维护者、法律的执行者,而办案质量是关系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如今,公民所依赖的司法这道正义的最后底线,竟然让人如此地难以放心,岂不让人惶恐?

  作者:钱夙伟

  来源:南国都市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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