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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持械伤人致死被判十二年 赔偿原告近20万


2006年12月21日 15:33


被告人王汉武. 黄叶华摄

  中新海南网12月21日电(尹海明 黄叶华)记者日前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汉武与其同伙相互勾结,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日前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198642.20元。

  据悉,2006年1月24日凌晨约1时30分,被害人丁某及朋友李某、吴某、庄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路新村35号面前坡网吧玩耍吵闹,身穿保安制服的曾某(外号么猪,在逃)听到吵声从附近新沙龙茶店过来看热闹,丁某和朋友李某不让看,叫曾走开,曾因此与丁某对骂两句后悻悻离开。

  几分钟后,曾某叫了在新沙龙茶店打牌的被告人王汉武和徐日芬、“古龙兴”(均在逃)等,四人一起持械冲进面前坡网吧突然袭击丁某等人;曾、徐二人持菜刀朝丁某的头部连砍数刀,王、古二人则持钢管朝李某身上一阵乱打,随后迅速逃离现场。丁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5日死亡。经法医学尸检鉴定结论,丁某的死亡原因系头部刀伤所致。

  据了解,本月十八日宣判后,被告人王汉武表示不上诉。(完)


编辑:黄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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