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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要开证明折射“审批情结”


2006年12月14日 08:44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在该省被禁止。据报道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确需胎儿性别鉴定到指定医院、鉴定性别须专家集体审核、确需终止妊娠应当由政府证明、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最高罚2万、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最高罚款1万、终止妊娠药品不能零售等。

  用日常语言“翻译”一下该条例,那就是以后堕胎也要审批了。如果未婚者或还不想要小孩的已婚者不小心怀孕了,那就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只有拿到这张证明,才具备堕胎的权利。这显然令人既感到费解,又颇有些尴尬。因为就权利而言,目前还没有哪部法律明确禁止堕胎行为,随便给其添加条件限制,那就等于不尊重妇女的正常权利;而从个人感受来说,如果是未婚者怀孕,那显然是件很尴尬的事情,要求她们公开地去街道办事处开具相关证明,那就更显尴尬了。即便是已婚人士想要堕胎,想必也不愿让太多人知道吧。由此看来,这条规定既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又没能够尊重相关人士的隐私。

  该条例的设置初衷自然是好的,那就是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由于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普遍存在,有些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如果是女孩,就提前采取终止妊娠的做法。这种做法的确不人道,也不合法,会导致男女性别不均衡的社会问题。现在国家已经严禁以性别选择为目的的鉴定行为,很多地方也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做法。但是,禁止选择性堕胎不等于禁止堕胎,前者为法不容,后者却受法律的保护。

  长期以来,不少政府部门对“审批权”青睐有加,动辄需要“申请”和“审批”。过于泛滥的“审批权”设置,既耗费了政府部门的太多精力,也严重干扰了民众的生活,更导致了一些腐败环节的出现。上述条例的制订,显然也是“审批”癖好的再现。退一步而言,即便有关部门认为这种审批有必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听取各方意见”,条例制订前也应更好地跟民众沟通,既听取民众的意见,也尽量获取他们的理解。

  如果说禁止选择性堕胎是积极行政的话,那么禁止堕胎则可算行政乱作为了。条例制订过程中的“审批”情结、法理依据的缺失、对隐私的漠视等问题,则更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反思。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杨绍福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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